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年审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年审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商务厅 | 文号:浙商务秩发〔2012〕4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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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2-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年审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的年审工作,加强对发卡企业监督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年审规定》,现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商务厅
2012年12月17日
浙江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备案年审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浙江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的发卡行为年审工作,加强对发卡企业监督管理,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在浙江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登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年审(以下简称年审),是备案机关按年度依法对发卡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四条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企业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年审材料。企业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年审的,应在5月31日前向备案机关书面申请,经备案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对其提交年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备案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审。
第五条各级备案机关负责对其备案的企业进行年审。
第六条年审程序:
(一)企业提交年审材料;
(二)备案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审材料;
(三)经审查合格后,备案机关在备案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年审戳记,并发还备案登记证副本。
第七条企业申报年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审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备案登记证副本;
(四)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上一年度报告表(见附件)。
第八条企业年审报告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经营情况;
(二)企业发卡情况;
(三)备案变更情况。
第九条企业提交的年审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受理。提交的年审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备案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补充的内容。
第十条备案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备案事项的书面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
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经审核符合规定的,通过年审;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在限期内重新办理年审。其中,属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备案记载事项改变的,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备案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年审戳记。
第十二条企业不按照规定年审的,由备案机关责令其限期参加年审。
企业在责令期限内未参加年审的,由备案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企业年审戳记样式,由浙江省商务厅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
附件
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
(20年度)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文)
备案编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
发卡业务开展情况
发卡金额
记名卡
不记名卡
发卡数量
记名卡
不记名卡
预收资金余额
预收资金管理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
资金安全保障措施
注意事项:
以上数据均为上一会计年度。
发卡企业签字、盖章
浙江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发卡企业备案年审规定审核意见
一、第三条建议修改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年审(以下简称年审),是备案机关按年度依法对发卡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二、第十条第一款建议修改为:“备案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备案事项的书面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
三、第十一条建议修改为:“经审核符合规定的,通过年审;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在限期内重新办理年审。其中……。”
四、第十二条第二款建议删除:“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审的,依法取消备案资格,吊销备案登记证。”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未规定取消备案资格和吊销备案登记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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