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淘汰落后产能三年行动计划(2011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淘汰落后产能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淘汰落后产能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淘汰落后产能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淘汰落后产能三年行动计划
(2011-2013)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实施工业转型升级战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0〕276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1〕149号)精神,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淘汰目标和范围
本次行动计划实行“五个一律”,即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非法产能一律实施关停淘汰;对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的生产线及设备一律实施关停淘汰;对未经核定和超核定污染排放量企业的所有超环评外设备产能一律实施关停淘汰;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产能一律实施关停淘汰;对假冒伪劣产品和无证无照生产企业一律实施关停淘汰。同时,按年度重点淘汰以下落后产能:
(一)2011年目标。取缔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炉和中频感应炉。根据国家工信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公告(工节〔2009〕第67号)、《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642-2007)等文件要求,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10吨及以下电弧炉、复二重式和横列式线材轧机生产线以及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等落后产能设备。加快淘汰石灰土立窑、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1万立方米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10万平方米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单条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淘汰年加工能力在3000万米以下的印染生产线、74型染整生产线;淘汰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热风拉幅定形设备;淘汰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
(二)2012年目标。淘汰日产1500吨以下小型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直径3米(含)以下水泥磨机以及日产300吨和350吨浮法玻璃生产线。基本淘汰链条炉、抛煤炉和中温中压及以下机组。加快热电行业抽凝机组改造,1家热电企业原则上只保留1台抽凝式发电机组。淘汰手工电镀生产线和综合评价未达到进区标准、镀槽总容积在4万升以下、连续两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下、中水回收率在50%以下的电镀企业和生产线,确因镀件或工艺需要进行手工电镀的,1家企业只能保留1条手工电镀生产线。淘汰热效率达不到《工业锅炉经济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54-2007)要求的锅炉。淘汰立式水管锅炉、出力≥0.5吨/时的卧式快装固定炉排锅炉、单纵汽包水管固定炉排锅炉、抛煤机锅炉。淘汰不符合能耗限定值的变压器、电机、风机、水泵、冷水机组等高能耗落后设备。淘汰白炽灯、高压汞灯以及能效指标未达到国家标准的高压钠灯等光源产品和镇流器产品。
(三)2013年目标。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单条年产2.5万吨以下的包装纸板生产线;淘汰幅宽1880毫米及以下,车速120米/分钟以下的包装用纸、文化用纸生产线;淘汰幅宽1760毫米及以下,车速120米/分钟以下的生活用纸生产线。淘汰10吨以下冲天炉和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加快淘汰含氰电镀工艺(电镀金、银、铜基合金角度预镀铜打底工艺除外)、含氰沉锌工艺。
二、工作步骤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以下3个步骤实施:
(一)确定名单。有关部门根据上述淘汰目标和范围,在各地主动上报、深入调查摸底、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各区、县(市)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将关停任务分解下达。
(二)组织实施。各区、县(市)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任务,采取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限期完成淘汰任务,并按照要求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和验收工作。对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原则上应全部拆除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
(三)检查考核。市政府根据各区、县(市)上报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通过现场核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区、县(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下达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政策约束机制。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清理、取消其原享受的优惠政策;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信贷支持;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审批新增用地;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原有用地新增容积率;质检、安全监管等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已颁发的许可证要依法撤回;电力和水务部门依法停止供电、供水。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当地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二)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市政府将与各区、县(市)政府签订淘汰落后产能责任书,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提高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在绩效考核中的比重。对工作组织不力、措施不实的地区和部门,按实际未完成淘汰任务数量,对应扣减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分。
(三)强化经济杠杆作用。贯彻落实国家电力、成品油、天然气和水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措施,加大对落后产能的成本约束力。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淘汰类落后产能,实施惩罚性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加大差别电价、阶梯水价实施力度,落实和完善环保税费制度,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大征收力度,增加高耗能、高污染落后产能企业和产品生产经营成本,促使其尽快淘汰。
(四)强化新上项目源头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投资项目核准标准,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减量置换”或“等量置换”原则,严格环评、能评、土地和安全生产等环节的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杭州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区(县、市)、市直各资产经营公司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二)优化服务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企业、服务企业,积极帮助企业解决淘汰落后产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保障社会和企业职工稳定。
(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对各地、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五、附则
本行动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国家有关部委出台新的淘汰落后产能目录标准,将其纳入本行动计划范围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淘汰落后产能(生产线、设备)名单(2011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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