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湖政发〔2009〕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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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湖政发〔2009〕24号
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科技创业服务平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38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市委六届七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自主创新为主线,以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为动力,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建设步伐,努力形成以市科创中心为龙头、县区科创中心为支撑、各类专业孵化器蓬勃发展的长三角区域性一流孵化器群体,为建设科技强市和创新型城市、加快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在加大政府扶持、引导和投入力度的基础上,鼓励多元投资、产学研结合,大力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二是创新理念,提升效能。积极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发展理念和思路的创新,服务内容和形式的创新,运行体制和机制的创新,不断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能力和孵化效率。三是注重结合,服务转型。把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现代产业集群结合起来,培育建设专业孵化器,增强我市特色产业的科技支撑力,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
(三)目标任务:到2012年,全市力争建成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6家以上,其中3家成为国家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成科技企业孵化器总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吴兴区、南浔区和湖州开发区的孵化器面积分别达到17.5、22.5、15.0、20.0、18.3和6.7万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总数达到1000家以上,培育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150家以上,孵化“毕业”企业达到300家以上。
同时,加大“三创”载体建设力度,到2012年,全市力争建成“三创”载体总面积3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吴兴区、南浔区和湖州开发区的“三创”载体面积分别达到525、67.5、45.0、60.0、55.0和20.0万平方米;培育科技型企业2500家,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220家以上。
二、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步伐
(四)各县区要把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作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以及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列入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五)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和社会多元化投入的机制,积极引导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和自然人利用社会资金、闲置房屋参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特别要支持、鼓励各类投入主体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跨国公司等联合共建科技企业孵化器。
(六)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建和扩建项目用地指标。政府投资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用地可以参照社会公益类项目给予扶持,涉及城市配套建设等相关规费予以减免。
三、加大综合扶持力度,增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能力
(七)加大财政税收扶持力度。凡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器和在孵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孵化器,主要用于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在孵企业的研发补助和奖励等。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2010年前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孵化的科技企业,从营业之日起,3年内免收行政性费用,并从获利年度起2年内给予相当于企业所得税市得部分的奖励(市、区财政按现行体制分别承担)。“毕业”企业落户在当地的,其两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所在地财政奖励给原孵化器,用于支持孵化器建设。
(八)加大日常运行经费补助力度。由市和各县区政府投资建设、经认定为省级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其规模、档次和作用发挥等情况,分别由市和各县区科技资金给予每年100-200万元的日常运行经费补助,主要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招才引智、对外宣传以及服务功能的完善等。
(九)加大考核和奖励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由所在县区科技资金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市本级在2009年底前新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孵化器,按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经市科技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在孵期间(3年内)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并产生效益的,给予相关孵化器10万元奖励。
四、优化科技创业环境,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水平
(十)建立科技创业种子资金。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建立不少于200万元的科技创业种子资金。市和各县区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设立的科技创业种子资金可以由各级政府在财政科技经费中安排。
(十一)加大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市、县区每年应安排一定的科技经费,用于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40万元的项目补助。
(十二)加大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各类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要积极为在孵企业提供信贷和信用担保服务。允许在孵企业以其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担保机构负连带责任担保的在孵企业高新技术孵化项目(产品)的担保金,符合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可以申请税前扣除。凡向高新技术企业及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超过其累计担保额70%以上的信用担保机构,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奖励政策。各级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延伸服务领域,帮助在孵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财务核算机制,改进结算方式,增强资金运作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拓展科技企业投融资渠道,积极引进市外私募投资基金来湖投资合作,支持优质在孵企业通过创业板上市等方式直接融资、加快发展。
(十三)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教育引导孵化器、在孵企业及创新创业人员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维护其合法权益;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和在孵企业,应积极推荐其成为国家或省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十四)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人才队伍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引进人才享受各级政府引进人才的有关优惠政策。孵化器及在孵企业急需的外地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帮助办理引进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各级人才交流中心要积极为孵化器和在孵企业提供人才招聘、人事代理等服务,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工作。
(十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改进作风、优化服务,全力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允许以孵化器为单位统一办理在孵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管理等手续,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努力营造有利于孵化器和在孵企业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
五、附则
(十六)本意见中奖励补助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同一单位同一事项符合多项奖补政策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三县奖励补助资金由各县落实。
(十七)本意见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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