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09年度湖州市明星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湖政办发〔2009〕111号
颁布日期:2009-12-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09年度湖州市明星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9〕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引导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现将2009年度市明星企业认定标准公布如下:

一、产出规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

(一)当年营业收入35亿元并且市内制造业销售收入20亿元以上;

(二)当年市内制造业销售收入25亿元以上;

(三)当年市内制造业销售收入15亿元以上,且2008、2009年销售收入连续保持25%以上的增幅,2008、2009年每年实缴税金新增1000万元以上;

(四)当年产品自营出口创汇1.5亿美元以上。

二、企业2007-2009年三年累计工业性投入1.8亿元以上。

三、企业当年盈利,当年实缴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六税(收付实现制)4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当年未发生重大环保、生产安全事故,节能降耗减排达标,企业遵纪守法,党建和人才工作有成效。

五、相关说明:

(一)上述收入均指纳税收入;

(二)明星企业之间互相投资参股的,考核指标只计算属地控股一方。

(三)上年度明星企业,由于客观原因造成1-2项指标未能达标,且在20%以内,可保留明星企业称号一年。本年度新申报的明星企业认定将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考核。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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