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3〕1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9日
湖州市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
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畅通,保障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保证应急救援行动顺利开展,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方案。
1.2运输应急保障等级划分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对道路水路运输保障的需要,按照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的原则,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划分为I级运输应急保障、Ⅱ级运输应急保障二个等级。
1.2.1I级运输应急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运输应急保障,由市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启动本行动方案。
(1)防汛抗旱、破坏性地震等市级及以上专项应急预案启动,需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2)因暴雨、雪、台风、洪水等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导致国道、省道等主干线交通中断,或需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3)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环境污染,需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4)影响大、涉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病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5)因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可能引起抢购和市场混乱事件,急需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物资的;
(6)其他需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人员和物资的,或市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启动本方案的。
1.2.2II级运输应急保障
发生一般及一般以下突发公共事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I级运输应急保障,由县区应急保障领导小组根据部门职责自行保障,必要时市级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可介入指挥。
(1)防汛抗旱、地震等县区专项应急预案或市级部门相关预案启动,需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2)因暴雨、雪、台风、洪水等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导致本行政区域内主要道路交通中断,或需由县区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3)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需由县区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4)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需由县区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5)因市场价格较大幅度波动可能引起抢购和市场混乱,急需由县区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物资的;
(6)其他需由县区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人员和物资的,或县区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的。
1.3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分工合作;依法行政,合法处置。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湖州市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和协调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2.1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组长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公路管理局、市港航管理局(市地方海事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负责调用、征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的道路水路运输工具,核算动用船舶、车辆参加应急保障行动的经费预算;下达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任务,协调、指挥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县区政府组织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视情向省有关部门或邻市(县)请求紧急援助;参与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提供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的相关信息和新闻材料;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研究落实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的其他重大事项。
2.2成员单位职责
(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的指挥、协调工作,承担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对道路应急运输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紧急运输的安全畅通。
(3)市财政局:负责应急保障行动所需资金的审核、拨付以及监督管理。
(4)市公路管理局:负责部署做好全市公路抢险工作,落实抢险人员、经费、机械设备,一旦有紧急情况及时投入抢险,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紧急救援物资、人员等的运输保障工作。
(5)市港航管理局(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做好全市水路运输保障工作,提早做好应急准备,落实抢险人员、经费、机械设备、运输船舶,一旦有紧急情况及时投入抢险,确保快速安排应急船舶等;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紧急救援物资、人员等的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对管辖水域应急运输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紧急运输的安全和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做好内河交通安全管制和交通保障工作。
(6)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做好全市道路运输保障工作,提早做好应急准备,落实抢险人员、经费、机械设备、运输车辆,一旦有紧急情况及时投入抢险,确保快速安排应急车辆等;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紧急救援物资、人员等的运输保障工作。
2.3日常办事机构
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具体负责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收集、汇总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运输应急保障需求、工作信息,传达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的指示,检查、指导本方案的实施情况。
2.4县区指挥机构
各县区参照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的组成,结合本地区实际,成立县区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和上级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实施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运输应急保障任务。
3应急响应
3.1分级响应
3.1.1I级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1)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实施I级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或接到市政府或市级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指令,立即启动市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事发地县区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必须相应启动。
(2)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组长及时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运输应急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职能部门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受领任务,履行运输应急保障行动职责。
(3)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应急值班室,在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期间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与市政府或市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各运输应急保障队伍保持联系,收集、整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运输应急保障行动进展情况,传达省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指令。
(4)需要实施运输应急保障时,市公路管理部门迅速落实应急抢险队伍、征调抢险机械设备,协助事发地政府对受损公路进行加固、抢修和障碍清除,确保干线道路交通畅通。市水、陆运输管理部门迅速落实运输应急保障队伍、征集运输车辆(船舶)和机械设备、调用应急运力,组织应急救援物资、人员的运送。市公安、海事部门负责运送道路、水路的安全管理。
(5)根据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组长及时向本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建议,根据本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调整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计划,确保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顺利实施。视情及时向省运输保障领导小组提出支援请求。
(6)必要时,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带领工作组和救援队伍直接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指挥、协调、组织应急物资、人员的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3.1.2Ⅱ级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1)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实施Ⅱ级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或接到县区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立即启动县区级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2)县区级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组长及时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运输应急保障工作。
(3)县区级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应急值班室,在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期间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与县区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各运输应急保障队伍保持联系,收集、整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运输应急保障行动进展情况,传达上级运输保障领导机构的指令。
(4)县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迅速落实应急抢险队伍、征调抢险机械设备,负责对受损公路进行加固、抢修和障碍清除,确保道路交通畅通;迅速落实运输应急保障队伍、征集运输车辆(船舶)和机械设备、调用应急运力,组织应急救援物资、人员的运送。县级公安、海事部门负责运送道路、水路的安全管理。
(5)根据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及时调整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计划,向上级交通运输部门提出支援请求,确保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顺利实施。
(6)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指挥、协调、组织应急物资、人员的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县区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协调支援力量。
3.2信息通报
3.2.1预警信息来源。国土资源部门提供有关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信息;水利部门提供有关江河、湖泊的相关水文监测信息;地震部门提供地震灾害分析预测信息;气象部门提供天气监测和气象预报的信息;卫生部门提供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民政、经贸等部门提供有关应急物资和人员运送的需求信息;公安、海事部门分别监测重大道路、水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安全事件,预报可能引起道路水路交通中断和安全事故的信息;公众提供和反映可能发生道路水路交通干线中断的预警信息;各级交通应急机构负责监测可能引起道路水路交通干线中断的预警信息。
3.2.2信息报送。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响应启动后,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情况,综合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基本情况、人员物资运输要求及有关运输保障等基本信息,迅速通报各成员单位,并将有关信息报告市政府和相关的省、市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联系工作机制,提供本单位的信息、资源,提出建议,供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决策参考。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涉及的有关县区,应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需要运送的人员、物资等有关信息报告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应急结束
4.1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结束,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任务完成,经本级政府或同级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由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下达“运输保障应急结束通知书”,各成员单位和公路水路运输企业接到“通知书”后,应急行动结束。
4.2调查评估
应急行动结束后,通常在24小时内,各级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分别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对运输应急保障行动进行总结、讲评。
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应急行动的结果、履行职责、应急行动组织、应急保障行动、平时准备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好有关统计、汇总工作。应急行动评估报告于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3目内报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
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负责进行总体评估,汇总、整理有关材料,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平时的准备工作和应急行动的组织工作,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上报评估报告。
4.3善后处理
各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征用的物资或车、船等交通工具给予补偿。被征用物资或车、船等交通工具的单位应提交征用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征用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行驶日志摘录;投入的人力、设备、车辆、材料等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相应的物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被征用单位不能提交上述材料的,按征用物资单位的记录给予补偿。
5应急保障
5.1指挥保障
各级运输保障行动指挥所需的指挥设施、通信设备、信息网络等由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障。
5.2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提供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各级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各成员单位建立应急联系和综合协调机制,做到信息、资源共享,保证信息及时、准确、通畅。
5.3资金保障
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所需资金,按照《湖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有关资金保障的规定组织实施。
5.4运力保障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选择有一定规模的道路水路运输企业,与其签订突发公共事件运力征用协议。在运力选择类型方面,根据可能发生事件的性质,合理确定车(船)型。储备运力必须做到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能够正常投入运输活动。应急储备运力单位、数量、类型及人员数量要逐级报备。
5.5物资、器材保障
各级公路、水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好公路、水路抢修工具、设施、器材、物资等的应急准备,确保道路水路安全畅通。
5.6请求援助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波及范围和应急处置的需要,以及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实际能力,适时向省有关部门或兄弟市(县)提出援助请求。
6宣传、培训和演练
6.1宣传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常识的宣传工作。突发公共事件易发地区的政府和单位,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的日常科普宣传,增强公众自觉参与意识。
6.2培训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和有关部门管理人员以及专业运输从业人员的应急保障业务培训,提高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能力。
6.3演练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政府的安排,协调相关保障单位,适时组织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演练。演练结束后,认真进行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7附则
7.1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实施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中,对反应快速、决策正确、处置果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因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2管理与更新
本方案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全市交通运输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交通运输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依据本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7.3解释部门
本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4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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