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 文号:嘉交〔2014〕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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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4-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强化对市局内部管理干部的监督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市委办、市府办《嘉兴市市级部门(单位)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嘉委办发〔2014〕6号),经研究,特制定《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财务审计处反馈。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14年4月2日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交通运输系统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以下简称“内管干部”),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加强对市交通运输系统内管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嘉兴市市级部门(单位)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嘉委办发〔2014〕6号)、《嘉兴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嘉委办〔2012〕45号)、《嘉兴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政府令〔2012〕42号)等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管领导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交通运输局内部管理的,并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科级及以下领导干部,包括:
(一)交通运输系统科级事业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交通运输系统局属单位投资成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三)交通运输系统被临时委任为重点建设、重大投资等项目建设和审批的负责人;
(四)其他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对所在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交通运输系统内管干部在任职期内、任期届满或任职期内办理提任、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的,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交通运输系统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局财务审计处牵头具体实施。经市局主管领导批准,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一般由市局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成员由人事教育、纪检监察、政策法规、财务审计、政治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和结果运用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联席会议应定期听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汇报,研究重要事项。
第八条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人事教育处的主要职责是向新任领导干部告知其经济责任的具体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要求,审核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名单,通报被审计对象有关情况。
纪检监察室的主要职责是向审计部门通报所掌握的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负责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提出处理决定的建议,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财务审计处的主要职责是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名单,按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要求依法独立地实施审计,通报审计进展情况,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报告审计结果,负责审计整改。
政策法规处的主要职责是向内管干部及其单位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审查审计部门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引用法律是否适当,审查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范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岗位性质和经济责任的复杂程度实施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别审计对象,可以采取不同的经济责任审计方式。同一岗位任期内审计不少于一次,任期超过三年的,应对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接受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时间未满一年的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可不再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不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以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代替。
第十条实行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每年年底前,审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提交人事部门审核,报经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审计部门纳入下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局务会通过后,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审计的,报局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确定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本部门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本部门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为基础。
第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特点、职责及其所在单位类型、职能等情况确定。
下属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部门职能的落实和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预算管理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三)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对下属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七)遵守财经法规及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八)以前年度审计整改情况
(九)干部管理单位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三)主营业务的发展及盈利情况;
(四)企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及对外融资等重大资本的运作情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企业领导人的薪酬和职务消费情况;
(七)遵守财经法规及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八)以前年度审计整改情况
(九)干部管理单位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年限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为主,必要时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分别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一)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进行审前调查;
(三)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意见;
(六)出具审计报告和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进行必要的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档案等多种方式。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合理评估审计风险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等。
第十七条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八条审计部门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述职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于审计通知书送达后10日内送交审计组。
述职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情况;
(三)任期责任制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四)利用资源开展业务活动的效益、效果情况;
(五)重大事项、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实施情况;
(六)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八)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的情况;
(九)对所属单位、经济实体内部监管情况;
(十)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说明及建议。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对所提供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在实施审计工作前,人事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召开审计进点会,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
第二十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主要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意见建议。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主要职责范围;
(三)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内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设置、执行情况及相关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责任;
(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意见;
(六)审计反映的其他情况;
(七)审计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应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部门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需要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的,审计部门应当同时出具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将审计报告报送局主要领导和相关分管领导,同时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五章审计评价和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门应根据审计查证或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本着“权责对等”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做出界定。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
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有关整改事项,被审计单位现任领导干部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已离任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应予配合,并自收到审计报告2个月内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联席会议应对有关审计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必要时审计部门可开展后续审计。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财经管理等问题,审计部门可向有关部门提交审计建议书。
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门应当围绕审计重点对领导干部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资金使用权、遵守财经制度以及廉洁从政情况进行评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干部考核、奖惩、后续管理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各单位对其内部管理的其他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系统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
按照交通运输系统干部管理权限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经济事项大小,通过一定权重进行排序,将全部被审计单位分为A、B两类。
A类:交通运输系统科级事业单位、较大规模国有企业,由市局组织经责审计或委托所属主管单位组织经责审计;
B类:交通运输系统其他经济实体,由市局抽选经责审计或由所属主管单位组织经责审计,审计报告报市局备案。
序号
单位名称
组织方式
A类
1
嘉兴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直接审计
2
嘉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
直接审计
3
07省道嘉兴征费管理所
直接审计
4
嘉兴市汽车性能综合检测站
直接审计
5
嘉兴市世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直接审计
6
嘉兴市世纪设计有限公司
直接审计
7
嘉兴市世纪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直接审计
B类
1
交通运输系统其他经济实体
抽选审计或由所属主管部门组织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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