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和创建丽水市区烟尘控制区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和创建丽水市区烟尘控制区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和创建丽水市区烟尘控制区的通知
丽政发〔2012〕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推动生态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建设,打造“秀山丽水、养生福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扩大和创建丽水市区烟尘控制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丽水市区烟尘控制区范围扩大至《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的丽水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整个莲都区,总面积1502平方公里。
二、各县(市)要进一步扩大烟尘控制区建设面积,具体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县城建成区、城郊结合部,铁路、高速公路以及国道、省道两侧1公里范围内,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要全面创建烟尘控制区。
三、烟尘控制区创建与管理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5〕25号)要求执行。市环保局要对烟尘控制区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拟定烟尘控制区创建(扩建)工作方案;负责监督检查烟尘控制区建设规划、计划的实施;负责对烟尘控制区内污染源的监测并定期发布监测报告。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烟尘控制区实施监督管理,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负责各自辖区内烟尘控制区的创建工作。
四、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相关要求,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抓好烟尘控制区内各项任务的落实。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1日
75丽政发.ceb
http://www.lishui.gov.cn/zwgk/zwxxgk/szf/4/2/P020130107597491341783.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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