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丽政办发(2012)18号
颁布日期:2012-02-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人民政府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计划安排新制定项目20项,修订项目9项,共29项。现将该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性文件起草(修订)责任单位应加强领导,成立起草(修订)小组,明确“一把手”负责制,确保起草(修订)质量和进度。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责任单位集体讨论决定。

二、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起草(修订)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符合丽水的实际,切实解决矛盾和问题。

起草(修订)责任单位上报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当以正式报告形式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同时提交符合《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工作的通知》(丽府法发〔2009〕5号)规定的材料,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统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要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修订)责任单位在起草(修订)文件草案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特别是与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对合理的建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内容,应当在上报草案时予以说明。未经征求意见和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上报。

四、要严格计划管理。规范性文件起草(修订)责任单位,必须按照年度制定计划的要求完成起草任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或者需要取消计划项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市政府法制办作出书面说明,并报市政府领导批准。

市政府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工作要及时进行指导,要切实履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职责,严格依照《丽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进行审查、协调和处理,及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不予审议。急需出台而又未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附件:丽水市人民政府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doc

http://www.lishui.gov.cn/zwgk/fggw/zxfggw/t20120305_7939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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