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年贸易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年贸易议定书
|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保加利亚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1-04-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年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1年4月26日生效日期1991年4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现缔结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双方将按照本议定书和本议定书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一年向保加利亚共和国出口货单》和《保加利亚共和国一九九一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单》开展贸易。
上述意向性指导货单为本议定书组成部分。
货单所列商品,经双方同意,可以调整。双方还同意,根据需要和可能也可就本议定书货单未列入商品开展贸易。
第二条两国政府支持、鼓励和监督两国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采用国际通用的现汇贸易、补偿贸易和易货贸易等多种方式签订外贸合同。
第三条两国政府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为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执行本议定书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
第四条合同款项将根据各自国家现行外汇法规,以美元或合同双方同意的其他自由外汇支付。
在进行易货贸易时,双方公司和企业经协商将在所服务的银行单独开立美元或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记价的专门帐户,开立和办理帐户的条件由其和银行直接商定。
关于办理支付结算的技术问题由两国有关银行商定。
第五条根据本议定书签订外贸合同的商品价格,应参照主要国际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商定。
第六条本议定书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执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在广州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保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全权代表
谷永江鲍伦达科夫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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