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卡塔尔国政府贸易协定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卡塔尔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3-07-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卡塔尔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7月1日生效日期1994年1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增进友谊,加强和发展两国贸易关系,并按两国现行法律和规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缔约双方根据两国的现行法律和规章,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努力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合作。

第二条缔约双方在有关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及其他捐税和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

(一)缔约任何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毗邻国家的优惠和便利;

(二)缔约任何一方由于目前已成为或将成为关税联盟、自由贸易区的成员而产生的优惠和利益。

第三条根据前款所述,并按照各自国家现行有关法律和规章执行本协定。

第四条本协定下进行的所有交易要根据两国现行法律和规章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

第五条缔约双方鼓励两国公司参加在对方国家举行的展览会和国际博览会。

同时缔约双方允许对方公司在各自国家举办展览,并在各自法律和规章许可下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六条为保证本协定顺利的执行,促进两国间的相互合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卡塔尔国财政经济贸易部的代表组成混合委员会,混委会会议每年在多哈和北京轮流举行或应其中一方的要求而定。

混委会专门讨论本协定所述有关合作的全部事宜,特别是:

1.检查本协定各条款的执行情况,并向两国有关方面提出必要的建议。

2.提出合理的建议,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合作。

3.讨论执行协定中可能出现的分歧,并提出解决这一分歧的适当建议。

第七条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终止时,在本协定有效期内承担和产生的所有义务和承诺,或按协定规定已进行的任何交易,仍根据本协定办理。

本协定于公元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合回历一四一四年一月十一日在多哈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卡塔尔国政府

全权代表全权代表

李岚清哈马德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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