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联)关于修改两国航空总局关于相互提供服务和航空运输的议定书的有关规定的换文

颁布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苏联民用航空部文号:
颁布日期:1970-0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苏(联)关于修改两国航空总局关于相互提供服务和航空运输的议定书的有关规定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6年4月4日)

对方来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代表沈图同志

尊敬的沈图同志:

兹确认我们之间达成协议如下:

签于本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航空交通协定,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一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部长会议民用航空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相互提供服务和航空运输的议定书中,凡提到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苏中两国间建立定期航空交通协定,均改为一九六六年四月四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航空交通协定。

尊敬的沈图同志,请接受我崇高的敬意。

注:我方去文确认的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苏联民用航空部代表

维·达尼雷切夫

(签字)

一九六六年四月四日于莫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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