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国资委关于深化我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号:津政发〔2007〕97号
颁布日期:2007-12-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批转市国资委关于深化我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7〕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资委《关于深化我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

的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深化我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关于集体经济改革的方

针政策,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集体经济改革,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

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细则》(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深化我市集体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指导

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十七大提出的“推进

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的精神,

以企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基本出发点,以明晰产权为重点,

加快推进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深化改革,建立现代

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

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二)基本原则:坚持产权清晰、归属明确的原则;坚持民

主决策、尊重职工意愿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的原

则;坚持政府推动、依法指导的原则。

二、理顺产权关系,加强集体资产管理

(三)集体企业改制必须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进行。要按照

“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确定产权归属,理顺产权

关系。对权属不清或权属有纠纷的资产,应按照城镇集体企业产

权界定有关规定明晰产权后,实施企业改制。

(四)出资人难以明确的集体企业,可以参照《关于集体企

业改制中确定集体资产投资主体有关问题试行意见》(津体改委

发〔1998〕29号),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部门暂时代行本

企业共有集体资产投资主体职能。各企业主管单位经企业职工

(代表)大会通过,可以作受委托机构。

(五)规范集体企业改制程序。集体企业改制必须经过清产

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和产权交易等程序,按有

关规定操作。依法维护企业所有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涉及企业

改制方案、职工分流方案、资产处置方案,须经出资人同意并经

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改制方案应事前报企业主管单位审

核备案。

(六)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

侵占、私分企业集体资产。经营者购买企业集体财产,不得向本

企业借款或以本企业资产担保,对集体资产损失或亏损负有责任

的经营者,不得参与购买集体财产。对利用改制之机滥用职权转

移、侵占、损害集体资产的,对营私舞弊、严重失职、造成集体

资产流失的,对违规操作、损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的,都要进行认

真调查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三、采取多种形式,深化集体企业改革

(七)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采用合伙制、股份合作制、

公司制等多种形式,加快集体企业改革。提倡职工以自然人身份

或其他形式持股,建立新型的资产关系和劳动关系。

(八)对经有关部门认定亏损严重、资不抵债、难以生存的

集体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6〕104号)要求,依法实施破产和退出,并享受

相关政策。

四、妥善安置职工,保护职工利益

(九)妥善安置改制企业职工。企业改制时,对解除劳动关

系的原企业职工,参照我市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补

偿标准,实行经济补偿。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

龄已满30年、再就业确有困难的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

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养老、医疗保险等费用,

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十)依法完善用工和分配制度。企业改制过程中,对申请

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人员,可比照国有企业同类人员享受相关

扶持政策。职工可以以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投资和

分配,扩大劳动参与分配的比重。

(十一)多渠道筹集企业改制成本。企业改制及资产处置过

程中,涉及职工经济补偿费用、欠发工资、欠交养老保险金、欠

交医疗保险金和向职工的各项借款等费用,原则上由企业集体资

产变现支付。对于人员安置成本不足的,集体企业土地使用权转

让收益可用于支付企业人员安置成本,不足部分可以通过减免改

制过程中土地、房产转让、过户等相关税费来筹集,仍不足的可

享受政府对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的相关政策。

五、加强对集体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管理

(十二)集体企业在改制中安置职工成本不足时,经企业主

管单位报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利用国有土地转让收益安置职

工。安置后的剩余部分,可以作为国有资产投资入股或由国有资

产授权主体的主管单位收回。

(十三)集体企业改制后继续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要与国

有资产授权主体的主管单位签订租赁协议,有偿使用;也可与国

有资产授权主体的主管单位协商,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以土地

入股形式作为主管单位投入。

六、加强政府推动指导,加快集体企业改革

(十四)加强指导,统筹协调,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协调发

展。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或明确集体经济管理指导服务部门,

负责研究制定加快集体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城镇集体

企业改革工作。

(十五)充分发挥集体企业主管单位作用,加强对集体企业

改革的指导监督。各集体企业主管单位要结合实际设立集体资产

管理委员会,对集体企业改制进行指导、监督,为集体企业服务。

代行集体资产投资主体职能的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由集

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专项管理好改制后集体企业的剩余资产和收益。

(十六)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各职

能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城镇集体企业

在融资、担保等方面,应享有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相同的金融

支持政策,发挥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作用,积极帮助企业拓宽融资

渠道,为符合条件的集体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十七)营造良好氛围。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

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帮助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发展的方

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宣传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对坚持社会主义基

本经济制度、推进共同富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宣传集体经济改革发展中的先进典型,营造集体经济、合作经济

发展的良好氛围。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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