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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市政府关于规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程序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8-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关于规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程序的通知
徐政发〔2004〕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徐政发〔2004〕11号文)精神,现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全市配套费减免程序规范如下:
一、允许减免范围
(一)大中专院校、中学(含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不包括民办及企事业单位自办的)等教育机构的教学设施减免1/2;生活(不包括教师住房)及附属设施减免1/3。
(二)部队用于军事目的的工程建设及部队机关的办公用房全部免缴。
(三)行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按规定的面积免缴。
(四)在市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中,实行“绿卡”制度的工业项目的生产车间免缴,非营利性社会公益项目免缴。
(五)国家、省政府另有减免配套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减免建设项目,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三、配套费在办理《建设项目发包初步方案备案》之前缴纳。配套费手续办理后,改变建设项目使用性质或增加建筑面积的,按规定全额追缴配套费。
二○○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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