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06-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通政发〔2002〕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已经2002年6月11日市十一届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预案》的范围
本《预案》指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重伤(急性中毒)30人以上(含30人)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应急处理方案,事故包括: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工程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二、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系统
(一)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须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牵头责任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
(二)成立南通市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如有特殊情况市长不能到位时,由常务副市长代任;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和相关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分管副秘书长、公安、经贸委、安全监督、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以及驻通部队、武警南通支队负责人组成。
(三)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设下列分指挥部:
1.警戒保卫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由分管公安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公安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紧急情况下的警戒保卫方案。
2.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任指挥长,或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指挥长,成员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相关牵头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同志。下设若干个专门办公室,由相关牵头责任部门负责。
(1)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内,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2)内河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内,由市交通局牵头负责;
(3)长江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南通海事局内,由南通海事局牵头负责;
(4)海洋渔业捕捞及滩涂养殖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内,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负责;
(5)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内,由市建设局牵头负责;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内,由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
(7)急性中毒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内,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
(8)民航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民航南通站内,由民航南通站牵头负责;
(9)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铁路办内,由市铁路办牵头负责;
(1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由市经贸委总协调,其中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经营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内,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运输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分别由道路、内河、长江、民航、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
(11)特大事故的宣传报道。新闻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有关事故情况,新闻稿件须经有关应急救援办公室及市委宣传部审核。
3.医疗救护指挥部,负责事故发生后的医疗救护工作,由分管卫生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卫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由市卫生局负责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医疗救护方案。
4.物资供应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由分管计委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计委主任任副指挥长,由市计委负责制定紧急情况下的物资保障服务。
5.善后处理指挥部,负责事故发生后的有关善后工作,由分管民政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指定劳动、民政、工会、保险或其他部门负责。
三、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五)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六)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八)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九)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特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法,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并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二)市政府办公室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迅速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并立即报告市长和分管市长,同时应通知公安局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驻军或武警支队,请求给以事故抢救或支援。
(三)市安委会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并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四)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五、事故应急措施
(一)特大事故发生后,市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作,总指挥部及各分指挥部有关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报省政府。
(二)交通、电信、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计划、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保证应急救援
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六)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七)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六、各专项应急处理预案由各专门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制订,应急处理预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应急救援组织网络及相关职责;
(二)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手段及时间要求;
(三)到达现场后紧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1)现场保护;
(2)维持秩序;
(3)处置险情;
(4)抢救伤员。
(四)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物资(含设备、设施)保障;
(五)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医疗保障。
七、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特大事故,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政府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特大事故的意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特大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驻通部队和武警南通支队是特大事故抢险和保卫的重要力量。
(四)各相关牵头责任部门必须在30日内完成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工作,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五)各县(市)、区政府,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控股公司)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系统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地区、本系统的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六)各相关责任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控股公司)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七)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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