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血液中酒精阈值与测试方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7-10-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血液中酒精阈值与测试方法》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上海市地方标准《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血液中酒精阈值与测试方法》经修订,已由我局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及名称为:

DB31/205-2007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血液中酒精阈值与测试方法

本标准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血液阈值与测试方法.doc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205-2007

代替DB31/205-2003

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血液阈值

与测试方法

2007-10-29发布2008-02-01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质量监督局发布

DB31/205—2007

前言

机动车驾驶员饮酒后驾车及醉酒驾车,很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严格依法查处酒后驾车及醉酒驾车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DB31/205-2003《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规定》。

本标准对DB31/205-2003主要修订如下:

——按照GB/T1.1-2000对标准文本格式进行修改;

——血液中酒精含量临界值根据GB19522-2004进行了调整;

——呼气中中酒精含量测试根据GB19522-2004进行了调整;

——增加了唾液中酒精含量测试。

本标准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联合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

本标准起草人:吴建平、候心一。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1/205-1997、DB31/205-2003。

DB31/205—2007

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血液中酒精阈值与测试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的判断和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驾驶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9522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GA/T105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酮、正丁醇、异戊醇的定性分析及乙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方法

GA307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3定义

GB19522和下列术语及其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酒精含量

机动车驾驶人员血液、呼气或唾液中的酒精浓度。

3.2

酒精清除率

人体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随时间消除的数值。

4酒精含量的判断

4.1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阈值见表1。

表1血液中酒精含量临界值

定性酒精含量阈值

饮酒驾车0.2mg/mL

醉酒驾车0.8mg/mL

4.2血液中酒精清除率为0.104mg/(mL·h)。在饮酒一小时后测试,并且血液中酒精浓度测定值在0.1mg/mL—0.2mg/mL之间时,适用酒精清除率。

4.3血液中酒精含量与症状及肇事的关系见附录A。

DB31/205—2007

5测试方法

5.1呼气酒精含量检验

5.1.1对饮酒后驾车的嫌疑人员可检验其呼气酒精含量。呼气酒精含量采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进行检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应记录并签字。

5.1.2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应符合GA307规定。

5.1.3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的具体步骤,按照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的操作要求进行。

5.2唾液酒精含量检验

5.2.1对饮酒后驾车的嫌疑人员可检验其唾液酒精含量。唾液酒精含量采用唾液试纸条进行检验。唾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应记录并签字。

5.2.2唾液与血液中酒精的浓度有稳定的比值。唾液试纸条检验采用乙醇氧化酶显色法,将能与酒精起特异性化学反应的物质(乙醇氧化酶)固定到试纸条上,当唾液中酒精和试纸条上的物质反应后产生的颜色变化与标准色卡比较,可测试唾液中酒精的浓度,并推算出血液中酒精的浓度。

5.2.3唾液酒精含量检验的具体步骤,按照唾液酒精试纸条的操作要求进行。

5.3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5.3.1对饮酒后驾车的嫌疑人员可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抽取血样应及时,并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酒精或者挥发性有机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洁净、干燥、密封,低温保存,及时送检。

5.3.2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105规定。

5.3.3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为仲裁检验。

DB31/205—2007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血液中酒精含量与症状、肇事的关系

血液中酒精浓度(mg/mL)症状发生肇事

0.50精神愉快,飘然感有可能

1.00兴奋、脸红,语无伦次、笑怒无常增加

1.50激动、吵闹很容易

2.00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一定发生

3.00麻醉状态,进入昏迷一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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