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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
|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04年第60号 |
|---|---|
| 颁布日期:2004-07-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杨卫泽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
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资质证明。运输管理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许可的发给经营许可证。申请者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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