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区货物运输营业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泰政办发〔2008〕180号
颁布日期:2008-09-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区货物运输营业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180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市区货物运输营业税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市区货物运输营业税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货物运输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促进地方财力稳定增长,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强化政策引导

1.对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运输企业,当年入库货物运输营业税比上年增长(环比)的地方留成财力的50%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对取得代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运输企业,当年入库货物运输营业税比上年增长(环比)的地方留成财力的25%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2.从2008年1月1日起,新办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货物运输企业,比照泰政发[2008]87号第5条享受优惠。对市区工业企业利用内部物流业务组建新的现代物流企业,比照泰政发[2008]87号第10条享受优惠。

3.市区企业货物运输业务外包,承运方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在本地缴纳货物运输营业税的,经地税部门认定后,当年在本地缴纳的货物运输营业税比上年增长(环比)的地方留成财力的50%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用于企业发展。

二、优化服务环境

4.鼓励代开票纳税人积极创造条件,申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进行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

5.进一步方便货物运输企业纳税,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货物运输发票代开点增设工作,重点物流集聚区确保有货物运输发票代开点。简化小额运输代开票手续,凡运输合同额在2000元以内的,代开票纳税人只需提交地税部门认定的简易合同。积极开展上门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为广大货物运输企业提供便捷服务。

6.鼓励“外挂”车船转回本市,建立健全“绿色通道”制度,由市公安、交通等部门设立专门窗口并指派专人负责办理,相关费用仍按照集中整治“外挂”车船期间优惠政策收取。

7.对于连续12个月在我市经营累计超过180天的外地运输企业,积极引导其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相关审批手续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严格监督管理

8.严厉查处虚开货物运输发票的行为(包括发票上的运输车辆车号与实际运输车辆车号不符的)。市区企业要加强运输合同的管理,其财务部门要加强货物运输车辆发票内容与货物运输合同的核对,对虚开的货物运输发票一律不予接受,一经发现,不予抵扣增值税。对接受虚开或不实发票且已经抵扣税款的,一经查实,按偷税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重点查处超范围经营、开办虚假货运企业、订立虚假运输合同、乱开虚假运输发票等违法行为。货物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凭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10.进一步加大对“外挂”车船的回归力度。对在本市营运的“外挂”车船,列入重点监管对象,采取措施,促其回归。

11.建立市区企业货物运输营业税管理成效评价体系,重点评价企业的货物运输业务是否在本地地税部门开票。对评价结果较好的企业,在进行A级信用企业评审时,给予优先考虑;对于评价结果较差的企业,一律不得被评为A级信用单位。

四、加强组织协调

12.建立市区货物运输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市财政、交通、公安、经贸、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适时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交流运输企业注册登记、货物运输营业税征收、“外挂”车船回归、违法运输治理等工作情况,及时会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13.进一步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定期收集、整理和汇总各成员单位的信息,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情况向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单位通报。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及时沟通相关情况,一旦发现货物运输发票存在疑惑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帮助确认核实。充分利用政府网站,逐步建立起成员单位之间货物运输营业税管理信息交换、沟通平台,力争早日实现涉税信息共享。

14.本意见中入库税收实行企业注册名称和相关经济指标同口径考核。企业采取变更、重组、翻牌等形式成立新企业的,不享受新办企业扶持政策。对不缴、少缴和偷逃税费的,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除按规定补缴税费、缴纳滞纳金、罚款外,取消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的资格。

15.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意见中多项条款的,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惠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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