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修改《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中有关审批临时占用、掘动道路条文的决议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1984-10-21失效日期:1987-06-19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修改《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中有关审批临时占用、掘动道路条文的决议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84年10月21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修改《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中有关审批临时占用、掘动道路条文的议案,决定对《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第二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原规定的“……如需临时占用、掘动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修改为:“……如需临时占用、掘动的,必须按市、区管理分工,经有关部门同意和市容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原规定的“临时占用、掘动道路,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修改为:“临时占用、掘动道路,须按市、区管理分工,经有关部门同意和市容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原规定的“需立即抢修的工程,口头报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准动工,当日不能完工的,须补领执照”,修改为:“需立即抢修的工程,口头报市容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准动工,并由市容管理部门通知公安机关和道路管理部门。当日不能完工的,须补领执照”。

第六十二条在原文后增加第二款:“设立或变更站点设施的,须经市容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十五条原规定的“为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必要时,公安机关可采取临时疏导措施,就某一区域、某一道路,规定车辆、行人通行或禁行办法,并有权变更或撤销原批准的占路、掘路事项”,修改为:“为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必要时,公安机关可采取临时疏导措施,就某一区域、某

一道路,规定车辆、行人通行或禁行办法。遇有必须变更或撤销原批准的占路、掘路事项时,经公安机关提出,由市容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撤销”。

以上修改后的条文,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1984年10月21日

延伸阅读

无证酒驾处罚标准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