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在籍机动车辆预收通行费的规定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4-08-20失效日期:2001-06-01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在籍机动车辆预收通行费的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筹集道路桥梁建设资金,缓解长春市市区交通拥挤状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长春市区内单位和个人的在籍机动车辆(不含轻便摩托车),除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及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车辆外,均应按年度缴纳预收通行费。

第三条预收通行费向在籍车辆车主征收。预收通行费,由市交警支队配合市城建局征收。

第四条预收通行费年收费标准:

(一)8吨以上(含8吨)车辆,每台1000元。

(二)4吨以上(含4吨)、8吨以下车辆,每台800元。

(三)出租车、小公共汽车每台1000元。

(四)4吨以下车辆(不含出租车),每台600元。

(五)摩托车每台300元。

第五条对下列车辆免征预收通行费:

(一)消防、公安、警备、救护等特种车辆。

(二)军用车辆(不含部队所属企业和参加地方营运的车辆)。

(三)城市公共电、汽车(不含小公共汽车)。

(四)城市环境卫生和殡葬专用车辆。

第六条对于停产、半停产企业可酌情减免预收通行费。企业由于停产、半停产报停的车辆,当年报停时间满8个月以上者,当年免征;车辆虽在运行,但全年不能正常支付职工基本工资的企业车辆减半征收。

第七条预收通行费属于预算外资金,专项用于道路桥梁建设,由征收单位逐月上交市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财政部门按实收额的1%付给征收单位代征业务费。

第八条征收单位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项票据。征收单位无收费许可证或没有使用规定票据的,处以收费额二至三倍罚款。车主未交预收通行费的,公安部门不予年检或换发牌照。

第九条预收通行费,企业列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从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解决。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城建局会同市交警支队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1994年8月20日

延伸阅读

无证酒驾处罚标准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