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决定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0-02-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发〔1990〕12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国省营、市属企事业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较快,形成国营、集体、个体多家经营、相互竞争的运输新格局,促进了我市经济的发展和运输市场的繁荣。但是,由于缺乏统一协调和有效的管理,运输秩序较乱,运力、汽车维修能力与社会的需求不适应,运输市场机制很不完善。出现了运力盲目发展,运输结构不合理,实载率低,空驶率高,能源浪费严重,经济效益差的问题,以及超范围经营、私抬运价、偷漏税费、欺行霸市、垄断货源、居间盘剥等不法行为和行业不正之风,给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不良影响。为了进一步搞好治理整顿和维护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和省政府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治理整顿运输市场工作的领导。依据国务院《水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国家经委、突通部《公肇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决定》等有关文件,以交通主管部门为主,工街、税务、财政、物价、公安、银行、石油供应等部门密切配合,充分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纪律的、政治思想工作的手段,对全市道路、水路运输业进行全面整顿和综合治理。

二、治理整顿的范围包括道路、水路客货运输、车船维修(机动车配件销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客货联运、货运代理、货运包装、仓储理贷、货源信息、存车服务、汽车发送)等单位和个人。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是经营条件、范围、证照、行为以及税费缴纳情况,经过清理和整顿,凡符合规定的,允许继续经营;不符合规定的,发出不合格通知书,限期整顿改正;经整顿仍不符合条件者,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令其停业,收回证照,取消经营资格,并对有各种违纪违法行为的要认真进行查处。

三、对运输市场的:运力投放要加强宏观控制,防止营运车船和机动车维修厂家盲目发展。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客流、货源、运力的分布和供需情况,燃料供应情况,道路、航道、港站基础设施的能力等条件,对客货运车辆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平衡。凡需购置或新增营业性客货运输车辆、船舶的单位和个人,须先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购置。否则,公安部门不予核发行车牌证,交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签发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和营业执照,石油部门不予供油。车辆、船舶安全检查不合格或达不到开业技术要求以及拼装车辆,不准进入运输市场。凡属非营业运输的单位和货运汽车,需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非营牌照。没有携带和悬挂非营牌照的车辆一律视为营业性运输车辆,照章缴纳各项税费。非营业性运输车辆不准从事营业性运输,一经发现,除按规定补交税费,并给予经济制裁,没收其非营牌照。

四、加强货源管理。对国家和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物资,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和其他国家紧急运输任务,实行指令性计划,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和指挥,各种运输力量必须服从,并确保任务完成。所需燃料石油供应部门应优先供应。对重点物资、港口车站集散物资和季节性较强的大宗物资,实行扎口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以交通专业运输骨干企业承运为主。对重点工程、厂矿货源比较集中的运输任务,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择优成交,实行合同运输或招标运输。对零散物资,由货主择优托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封锁.垄断货源,对倒卖货源、运力、居间盘剥者,要坚决打击。

要逐步实行和完善货源申报制度。各货主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向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送月、季、年度货源及货运量报表,按期填报运输计划,以便平衡协调。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发展货运有型市场和货运配载运输信息服务,建立区域性网络和多层次的、向社会开放的货运交易场所,提高货物运输的组织化程度。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中心、货运代理业的建立要由交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要给予协作配合。

五、对载货汽车实行载运效率考核,按规定缴纳税费。根据《吉林省提高载货汽车运用效率的若干规定(试行)》精神,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车辆空驶,提高营运车辆实载率和经济效益,减少浪费。对各单位及个人拥有的载货汽车,要逐步实行实际载运效率考核。凡拥有载货汽车五台以上的企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按汽车运输企业的考核项目计算成本、利润,按规定计提各项税费。

六、加强客运管理,保障客运安全。公路客运要实行客运站与客运企业分设,由交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面向社会开放,为所有客运经营者服务,建立正常的客运秩序。经营道路、水路营业性旅客运输的客车、客船要符合客运安全要求,并按核定的载客量、线路、班次、停靠站点从事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乘客,变更线路、航线,增加和减少停靠站点。要坚决制止私自带客、私吞票款、私抬票价、粗暴待客等行为。客运线路审批要按省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做到开业条件、审批标准和审批结果“三公开”,增强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并实行群众与社会监督,防止路线审批中的不正之风,在整顿期间,暂不审批个体客车上线营运。

对城镇出租客车,当地主管部门要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着重检查车况、牌证、收费标准及经营行为,整顿行车秩序,维护乘客利益,出租汽车原则上不得跨越市区范围,必须跨越市区的,需办理公路客运营运手续和行车路单。

七、加强机动车维修管理。鉴于当前部分车船维修厂(点)和个体维修者素质低,维修质量较差,违章较多;偷漏税费严重等问题,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农机、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继续对维修厂(点)的开业条件、经营行为、维修质量和价格、厂名与所审批维修级别是否相符等进行全面复查和整顿。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把机动车配件经销纳入行业管理范围,并制定具体办法,对从事机动车配件经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理整顿,以稳定机动车配件价格,确保机动车维修质量,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健康发展。

八、加强税费和单证管理。所有车辆、船舶、机动车维修企业都要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国家规定免征者除外)。对个体假冒“公营”车船等偷漏税费的,交通和税务部门要认真清查,责令补交;对逃避检查、抗拒不交者,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凡属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范围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使用统一飘扬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单证,并严格遵守票据单证制发、使用、管理制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对使用各类运输票据单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堵塞漏洞。对不使用、涂改以及非法印刷、伪造、倒卖统一票证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予以打击。并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并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行政直至法律的处罚。

九、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道路、水路运输的监督管理职能。加强路查路检,深入到运输企业、货源集散地和维修厂家进行检查和帐目清查,采用各种形式对违章和非营运的车辆,厂家进行清理,并根据情节轻生,有权扣留劳动牌证和车辆。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要按有关规定,搞好协同配合。运管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做到作风正派、着装整齐、严守纪律,严禁滥收费,滥罚款、随意扣车、扣证、扣船。要建立举报制度,实行社会监督,保持为政清廉。

十、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以确保本决定的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〇年二月二日

延伸阅读

无证酒驾处罚标准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