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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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2-09-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哈发〔2002〕13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
(2002年9月27日)
民族工作是党和国家全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民族工作,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体现,是关系到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哈尔滨是一个多民族杂散居的城市,全市有40个少数民族、66万少数民族人口、20个民族乡(镇)、321个民族村、600余家民族企业、362所民族中小学校、2所市级民族医院、1个市级民族文艺团体,构成了比较完整的少数民族社会体系。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推动新世纪民族工作健康发展,是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对于贯彻市委“立足现有、挖掘潜能,追逐应有、创新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实现我市“二次创业”新突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民族工作的若干问题,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一)各级政府要把民族乡(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纳入地方中长期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及计划、财政、农业、科技、水务、建设、交通等部门要向民族乡(镇)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一批交通、通讯、能源、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和资源开发项目,加快民族乡(镇)生态环境建设和小城镇建设,改善民族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各级政府及农业、畜牧、水利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民族乡(镇)绿色食品基地、畜牧业基地和节水灌溉工程等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给予优先安排,重点支持民族乡(镇)发展质量效益型农业,开发“名、优、新、特”农产品。有关部门要支持民族地区旅游产业的发展,加快旅游景点和旅游线路的开发,大力发展民族历史文化风情和自然生态旅游项目,带动民族地区第三产业的发展。对少数民族和民族乡(镇)招商引资、对外贸易、劳务输出等要给予支持和鼓励,实行比一般地区更为优惠的政策,加快民族地区对外开放的步伐。
(二)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从2002年起,市财政每年按少数民族人口每人3元的额度安排民族事业补助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到“十五”末期,民族事业补助费额度要提高到每人5元以上,由民族工作部门提出使用意见,财政部门审核后,用于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补助开支。各区、县(市)财政也要安排民族地区补助费,并随经济发展和财力增加逐年递增,重点用于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辖有民族乡(镇)的区、县(市),在确定民族乡(镇)的各种补助时,应给予政策倾斜,并支持民族乡(镇)搞好财源建设。
(三)各级政府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市财政部门要继续安排民族贸易补助费,并逐步扩大补助范围和扶持力度。税务部门对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企业加快发展。市经贸等有关部门对少数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改制工作要给予支持和帮助。
二、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四)加强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把民族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重要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少数民族的教育水平。按照《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规定,从2002年起,市计划部门每年安排民族教育补助费50万元,市财政可视财力情况,每年适当增加民族教育补助费,用于改善民族学校的办学条件;辖有民族乡(镇)的区、县(市),也要根据少数民族教育的实际需要,每年安排适当额度的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费。有条件的区、县(市)要建少数民族幼儿园(所),逐步解决少数民族儿童的学前教育问题。
(五)各级政府对少数民族举办的传统文化体育活动要给予大力支持。切实加强民族乡(镇)的文化设施建设,做好少数民族优秀文化遗产的挖掘、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做好地方病、传染病以及多发病、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努力提高少数民族的健康水平。各级政府要重点支持民族乡(镇)的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常规医疗设备条件,健全初级卫生保健体系,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水平。
(六)大力发展少数民族的科学技术事业。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民族乡(镇)的科技进步,有关科技推广项目要重点向少数民族乡(镇)、村倾斜;要扶持民族乡(镇)新兴产业发展,引导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向民族乡(镇)转化,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以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到民族地区推广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对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人才到民族乡(镇)工作的,各级政府要在政治、生活待遇上予以照顾。
(七)要尊重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切实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依法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和生活习惯。要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规范运作,依法监督;对回族墓地建设项目,市计划、财政部门要给予重点支持。
三、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
(八)认真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哈尔滨市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选配工作。少数民族人口在3万以上和辖有2个以上民族乡(镇)的县(市)党政领导班子中,应至少配备1名少数民族领导干部;人大、政协领导班子及政府有关部门,也要适当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
(九)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培训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纳入全市干部培训计划,定期举办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提高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理论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统战、民族工作部门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推荐优秀少数民族干部,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及各类人才的培养、管理、选拔、交流工作,有计划地选派少数民族干部到市直机关或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
四、进一步加强党和政府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支持民族工作。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提高对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大力宣传和贯彻国家的民族政策,保持和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良好政治局面。要定期听取民族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民族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挥民族工作部门的职能作用,关心和支持民族工作部门的工作,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努力为民族工作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调整和充实市民族工作委员会,吸纳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充分发挥民委委员及委员单位在民族工作中的作用。市民族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协调各成员单位,研究解决全市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全市民族事业的进步和发展。
(十一)不断加强党的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党校、行政管理学院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理论教育列入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民族政策理论水平。文化艺术团体、新闻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的宣传,营造民族团结的社会舆论氛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民族团结教育列入中小学校德育规划,帮助中小学生增加对多民族国情、市情的了解和认识,树立和营造各民族人民相互学习、相互尊重的良好社会风尚。
(十二)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及民族政策的检查监督。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黑龙江省民族乡条例》、《黑龙江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各级人大要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依法行政的有效实施。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制定相应的措施,保证各项民族法规的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搞好协调配合,加大综合治理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协调好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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