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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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3-06-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哈发〔2003〕16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现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是党的组织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关系到党政管理体制改革、机关效能建设、财政支撑能力等的全局性工作。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对于党和国家机关正确行使职权,改进工作,提高效率,控制国家行政经费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此项工作长期不懈地抓紧抓好。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紧紧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转变职能,将工作重点转向加强宏观管理、创造宽松环境、提高效率和搞好服务上来,减人减事,减少行政开支。要强化全局观念和法制意识,自觉维护机构编制部门在机构编制管理、调控和改革上的权威性,凡涉及机构编制事宜要一个渠道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要按照“两风”建设的要求,认真查找在机构编制管理、职能转变、工作方式转换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尽快进行整改,为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奠定基础。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努力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把好关口,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03年7月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
我市上一轮党政机构改革工作于2002年8月基本结束。通过此次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机构和人员编制得到精简,工作效率有较大提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以来,由于职能、任务的调整,我市一些部门出现要求提高机构规格、增设内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直接向市委、市政府呈报机构编制事宜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机构编制工作,严格执行“三定”规定
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是减轻财政负担、提高行政效率的必要措施。目前,我市财政收入总体水平不高,机构人员臃肿、管理方式陈旧、效率不高的问题仍没有彻底解决,组织规模与财政供给能力之间还存在较大矛盾。为使我市经济建设具有良好的体制、机制和财力保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务必树立长期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思想,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减少行政经费支出。
经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各部门“三定”规定,具有法规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调整“三定”规定中关于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规定。市直部门不得随意上收区、县(市)权限和条条干预基层机构设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
二、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数量,认真执行机构编制审批制度
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规定,除国家、省机构编制部门有明确要求外,党政部门不再增设机构,全面冻结行政编制。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人员和编制通过部门内部调剂和转变职能、转变管理方式、提高人员素质加以解决。除国家、省有明确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外,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增加财政拨款事业编制。对确需增加的,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坚持部门内部调剂和全市总编制内平衡的原则从严掌握。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原则上要在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范围内选调;在此范围之外选调或招聘的人员,应经组织、人事、编制部门批准。对擅自录用、调入的人员,编制部门不予落编,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
坚持机构编制管理集中审批制度。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遵循《哈尔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机构编制调整事项,要按规定程序申报,由各部门、各单位提出专题请示,主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凡是向市委、市政府及相关会议提交审定(议)的事项中涉及机构编制事宜的,原则上要事先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沟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呈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再提报审定(议)。其他工作会议和业务文件,均不得涉及机构编制具体问题。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强化和弱化职能的部门,在编制管理上应发挥调控、平衡作用;对不规范行文、倒流公文,不予受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和纪律,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组织、人事、财政、民政、劳动保障和机构编制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切实建立起有效的约束机制。
三、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统一的约束机制
各部门、各单位申请增加财政拨款编制前,一般要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再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由机构编制部门科学合理地设置机构和核定编制。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要建立不定期沟通协商机制,完善预算控制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制度,使编制管理与财政管理协调统一。
四、继续深化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要结合“两风”建设,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政府传统管理方式,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将那些事实证明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及相应工作职位切实精简下来,并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从源头上防止和控制机构编制的膨胀。
五、加强领导,强化区、县(市)机构编制工作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及时协调解决机构编制方面的重大事项。要充分发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作用,认真落实上级严控机构编制增长的规定,把本地区的机构编制管住、管好。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机构编制自检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积极探索控制乡(镇)财政供养人员数量的有效措施,减轻乡(镇)财政负担。
哈尔滨市机构编制委
200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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