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百日安全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2-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百日安全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04〕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州直各企事业单位:

《全州“百日安全整治行动”方案》业经州人民政府第十六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全州“百日安全整治行动”方案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全省消防暨安全生产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州人民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在全州开展以消防和安全生产为重点的“百日安全整治行动”。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以消防、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建筑等行业安全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通过“百日安全整治行动”,进一步健全、落实消防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整顿、规范消防和安全生产秩序,提高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遏制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州安全生产状况的全面好转。

二、整治内容

(一)消防的安全整治

1.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大型公共娱乐场所、石油化工、木材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大型仓储库房、堆垛等为重点,以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齐全好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是否安全以及重要建筑物周围是否搭建临时违章建筑等为突破口,集中治理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和火灾隐患,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共聚集场所和存在严重消防隐患的单位,要坚决予以停业整顿。

2.各有关部门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组织开展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重点解决消防安全责任制不明确,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工作管理混乱,火灾隐患突出等问题。通过安全整治,切实增强各部门和单位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3.各行业和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检自查工作,明确各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强化对电工、焊工、危险物品操作工、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要重点加强对宿舍、车间、病房等人员集中部位、危险物品操作间、配电室、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以及物资设备集中部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商场、市场要严格按照柜台的设计空间容量存放商品,严禁超量储存,严禁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对已占用的要坚决清理。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要严格落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疏散示意图”制度等各项防火措施,彻底消除各类不安全因素。

4.各公安派出所要充分发挥三级消防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辖区各单位和社区的消防安全检查。一是加强对辖区内小歌厅、小舞厅、小网吧、小游戏厅、小餐厅和小商店等“六小”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重点解决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二是加强对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屯)防火工作的专项检查,着重解决临时建筑乱搭乱建、居民住宅毗连成片、农村柴草垛进村、野外随意动火以及个体销售业户随意在居民住宅内存放烟花爆竹等问题。

(二)煤矿的安全整治

继续对国有地方煤矿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进行全面整治,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大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对在整治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一律限期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吊销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关闭。对乡镇煤矿要突出抓好建章健制工作,强化安全约束机制,建立正常的安全管理秩序。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要一律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关闭。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电力等部门开展对“黑矿”的严打斗争,摧毁非法矿井,严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三)非煤矿山的安全整治

继续对各类矿山、采石场、尾矿库、砖厂、沙厂进行整顿。对无证开采的非法矿山,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证照齐全,但安全评估不合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场要全部予以关闭,并收缴各种证照;对证照齐全并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但又存在一些安全问题的企业要停产整顿或限期整改;对新、改、扩建矿山的安全设施要按照“三同时”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预评价以及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四)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整治

继续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加强监督执法。对未经批准或未经省安全评价和经评价不合格而又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的企业,要一律取缔,并予以处罚;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从业单位,要坚决关闭。要督促有关企业和用户依法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隐患的整改工作,落实安全措施,对隐患和问题严重的企业和业户要立即停业整顿。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资质管理的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运输行为,对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矿、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等,要依法予以关闭。

(五)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整治

继续抓好以施工坍塌、高处坠落、塔吊倒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防护设备为重点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整治工作。对职工不经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无证上岗作业或工作的企业,以及不执行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违章蛮干、不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密目网、使用不合格塔吊及其他设备)、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内业资料虚假、施工场所脏乱差、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企业,要扣押项目经理证,不得继续施工,情节严重的要吊销项目经理证和收缴施工企业资质证。州、县(市)建设部门要与所属企业、外埠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对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六)特种设备的安全整治

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的检验工作,保证受检率达到规定标准;继续规范和强化气瓶充装企业和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彻底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气瓶数量不清、安全状况不明、事故发生率高、检验合格率低、失检失控气瓶无人负责的一系列问题;加强公园、商场、宾馆等公共聚集场所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严禁设施带病运行,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人身安全。

(七)道路交通的安全整治

1.公路要重点治理引发事故的“黑点”和标志标线安全设施不齐全的问题,严肃查处酒后驾车、超速超载、违章超车、疲劳驾驶、农用机动车载人、小车乘客不系安全带等违章行为,坚决纠正公路沿线商贸占道、建设占道、社会占道等违章现象。

2.城市要重点治理小公共汽车、出租车、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等争道抢先、越线行使、强行超车、随意掉头、乱停乱放、强拉乘客以及通行不畅、商贸网点停车无序和不遵守交通标志线等违章行为。

3.车辆要重点整治无牌无证和报废车辆上路行使,挪用、串挂、仿制号牌,非法安装警用灯具、报警器、高音喇叭以及车辆悬挂非法标牌等违章行为。

4.驾驶员要重点整治不按规定参加年审,不参加安全教育,不办理记分卡的;今年曾发生1起重大交通事故或2起以上一般事故,违章记分达10至12分的;在“百日安全整治行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和严重违章的;旅游车辆不按规定办理旅游通行证的,等等。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在“百日安全整治行动”期间严格坚持“三严”(即严格管理、严格看守、严格处理)、“四治”(即重点治理公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车辆牌证、公安交警队伍和驾驶员队伍)、“五个一律”(即无驾驶证驾车人员一律拘留、出租车和小公共汽车违章一律从严处罚、重要交通路段一律不准违章停车、交警一律依法行政)以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原则,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八)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的安全整治

继续严格加强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及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加强民用爆破物品及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厂点,并对非法经营销售和使用者依法查处。对生产车间、仓库等达不到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要吊销许可证,并予以关闭;妥善处置关闭企业的药料、成品、半成品,严格原材料和产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民用爆破器材流向登记制度和监控网络,严格雷管编号登记管理,防止民用爆破器材丢失被盗。

(九)道路运输的安全整治

1.继续抓好道路旅客运输的安全整治,特别是营运客车和旅游包车的安全管理。严格企业资质管理,严禁客运企业超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严格审查验收车辆技术情况,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修或更新。对在规定时间内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并收回班线;严禁没有安全保障和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运输业户进入市场;严格审验驾驶人员资格,对营运客车驾驶员要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对培训不合格者,收回《从业资格证》;对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取得国家《安全资格证》的方能上岗;各客运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机制、监督检查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安全教育机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车队和每个驾乘人员。同时,要立足预防,每月对驾乘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活动;严格车辆运行管理,对跨县(市)干线滚动发车的客运车辆要限时、限速运行,对无故超前班车的车辆,实行违章记(卡)制,对违章超过3次的,注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严格运管员驻站管理制度,实行运管员包保客车责任制,将全州营运客车分包到全体运管员。驻站运管员要对进站车辆实行全天候监管,对执法不严、工作不到位和不作为的运管员,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收回《行政执法证》。

2.继续强化对化学危险品运输的专项整治和管理。加强对化学危险品运输业户、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审查,对达不到要求的危货运输企业,要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经营资格,收缴其运输经营证照;加强危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危货运输车辆须进行二级维护,定期上线检测,特种设备设施须具有相关部门的检测合格证明,必须安装GPS行车记录仪和危险品运输标志,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达到一级水平,附属设施设备齐全有效;严格从业人员管理,驾驶员须持有经交通部门培训合格后核发的《化学危险品运输从业资格证》,押运和装卸人员须持有《上岗操作证》。

民航、铁路、旅游、电力、冶金、机械、军工、林业、纺织、教育等行业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深化安全整治工作,落实整治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生各类伤亡事故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停产、停运、吊销各种资质证照和关闭等处罚,并视情节追究领导责任。

三、整治要求

(一)提高重视程度,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消防及安全生产工作,把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放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对“百日安全整治行动”的领导,切实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为抓好全州“百日安全整治行动”,州人民政府成立了领导小组并抽调专人组成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州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处)。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主要领导要切实肩负起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按照省、州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扎扎实实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并由领导带队,对列入整治范围的所有单位逐一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强化以消防为重点的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强化其他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决防止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明确职责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各县(市)、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消防及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地方政府消防及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逐级负责,抓好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百日安全整治行动”的指导和监督。消防部门负责以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的消防安全整治,指导防火重点单位建立防火预案,确保灾情的及时有效预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整治(其中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整治,分别由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工作;煤炭部门负责以小煤矿为重点的安全整治工作;交通部门负责道路交通运输的安全整治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的安全整治工作,交警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的安全整治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整治工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整治工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在大、中、小及其他专业学校普遍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制定方案,有计划地进行实战演练,提高学生预防灾害的能力;其他安全整治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在“百日安全整治行动”中,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全面提高整治效率。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百日安全整治行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重大危险源以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保障信息畅通。

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会同监察等部门对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落实“百日安全整治行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以维护纪律和法律的严肃性,对国家和人民负责。

(四)健全制度建设,实行规范管理。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及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以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并报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重大安全隐患事故整改制度,做到责任、人员、资金、时间“四落实”;制定消防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增强处理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对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并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从源头上把住安全生产关。

(五)搞好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及安全生产知识,强化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生产意识,提高消防安全生产技能,增强自防自救能力;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鼓励群众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举报;新闻媒体要与消防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积极配合,对在“百日安全整治行动”期间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予以曝光,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安全隐患单位名单。

“百日安全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整治情况用书面材料报到州“百日安全整治行动”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2812378)

附件:全州百日安全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

全州百日安全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金振吉州人民政府州长

副组长:隋清江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王晓东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成员:郭文君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永龙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周文宝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经贸委主任

樊忠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张民建州消防支队队长

高兴峰州煤炭局局长

张绍曾州黄金局局长

闫立华州公安局副局长

杨光春州交警支队队长

南成根州交通局副局长

郭世学州建设局局长

黄春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禹传有州监察局局长

李勇州教育局局长

金敬燕州卫生局局长

张凤举州工商局局长

朴石山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金三男州旅游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处。

办公室主任:樊忠(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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