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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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3-03-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延州政电[2003]1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近几年,随着我州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全州各类机动车辆猛增,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已严重威胁了人民的身体健康,影响了城市的形象。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现将加强全州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工作对改善城市环境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组织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成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任务,明确职责,把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努力营造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
2003年6月底前,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使机动车用户能够深刻认识到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形成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管理,从源头上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
自2003年7月1日起,全州将对机动车排气进行检测,检测地点设在各县(市)公安交警机动车检测线,具体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公安部门要配置符合要求的机动车排气检测仪器,确保检测工作质量。经检测排气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
予发放《春检证》、《年检证》,不准其上路行驶;新落籍的机动车初次检验排气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予发放牌证;按规定应报废的机动车,要及时予以报废。
各级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对进入我州的机动车,特别是出租车的选型、排放污染物标准要认真把关,逐步提高我州机动车的层次和水平,树立我州的对外形象,从源头上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
四、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州环保局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的资质认定、检测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并核发相关资质证书。在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检测时,环保部门要指派专门工作人员配合公安部门工作,并核发《机动车排气合格证》;要随时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测。对排气不合格的,没收《机动车排气合格证》,并责令限期治理;对限期不治理的,或没有《机动车排气合格证》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每季度要向同级环保部门汇报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结果,为环保部门的防治工作提供资料。
各级交通、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积极推广治理技术,共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企业的资格认证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宣传工作,为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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