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做好全市工业企业防汛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6-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关于做好全市工业企业防汛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盘经发[2005]106号

各县区经贸局、中省直和市直有关企业:

现将辽宁省经委《关于做好全省工业企业防汛确保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辽经运行[2005]8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市经委已制定出《盘锦市工业企业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应急预案》,并建立了主要领导分工负责制度、值班制度。请县、区和市直工业主管部门及各企业按照文件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责任,建立健全汛期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工业企业汛期安全生产、防汛物资生产组织和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落到实处。

各部门、各单位和企业请将汛期安全生产有关工作贯彻落实情况于7月1日前报市经委汛期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办公室。

附件:1、盘锦市工业企业汛期安全生产应急工作预案

2、关于做好全省工业企业防汛确保汛期安全生产

的紧急通知(辽经运行[2005]89号)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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