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改善静态交通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改善静态交通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6〕2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市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改善静态交通环境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改善静态交通环境的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加强公共服务,解四难、创四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甬党〔2004〕22号)的精神,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缓解中心城区“出行难”改善交通环境系列行动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25号)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原国家计委《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改善静态交通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依法管理、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综合运用行政管理、价格手段和科学化管理方式,积极调控市区机动车停车泊位数量和结构,进而调节机动车使用需求,达到规范机动车停车管理,有效控制市中心区域机动车总量,引导车辆入库停放,减少路内停车,改善静态交通环境,推动动态交通排堵保畅。

二、总体原则

按照“积极开发、有效供应”的原则,规范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程序,在确保道路畅通的前提下,因路、因时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有限满足市中心区域机动车路内停放需求。

按照“不同区域、不同时段、不同价格”的原则,通过适当提高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拉开道路停车泊位与路外公共停车场(库)的收费差距。

按照“平稳过渡、规范管理”的原则,加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统一使用咪表(电子计时收费表)收费。

按照“密切配合,加强执法”的原则,加强道路违法停车的执法力度。

按照“明确责任、规范服务”的要求,明确道路停车收费责任,提高道路停车泊位服务水平。

三、管理要求

(一)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条件

1.一般情况下,路幅大于8米(支路巷弄大于6米)、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道路,对交通影响不大的,可以设置全天候道路停车泊位;

2.人行道与建筑退红线部分(平行式停车距离大于6米,垂直或斜列式停车大于8米),在不影响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3.在居民住宅区、宾馆、饭店等停车需求矛盾突出、周边交通流量不高且公共停车场不足的道路,在确保畅通、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交通实际状况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

4.旅游景点、医院、学校、商场等停车需求较大的区域周边道路,在对交通影响不大的情况下,尽可能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方便群众停车;

5.公共停车场(库)周边一般不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但公共停车场(库)本身泊位已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或该区域停车矛盾突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6.人行横道线、公交站台以及道路交叉口一定范围内一般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7.建筑物本身所配建停车位未完全使用,建筑物周边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8.不得占用盲道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二)设置程序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工作由市公安交通管理主管部门和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市交通发展规划、区域停车需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条件和道路路况等实地踏勘论证后确定。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由市公安交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实施。

(三)停车泊位标志与标线设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道路上停放车辆只允许在规定地点停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上施划停放标线,并设置有关标志。未设置停放标志的道路一律不允许停放车辆”的规定,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标志与标线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统一安装、漆划和维护,车辆只能在道路上规定的停放地点有序停放,严禁随意停车。

(四)咪表停车管理系统项目建设有关事项

咪表停车管理系统项目由市公安局统一组织实施,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统一使用咪表收费。道路停车泊位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统一设置。首期实施的路段为中兴路、甬港南(北)路、江东南(北)路、惊驾路、大步街、新河路、东渡路、苍松路、孝闻街、槐树路等路段,总计停车泊位2000个。今后因城市建设、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或增减咪表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确定。咪表停车项目应在2007年1月31日前正式投入使用。

四、收费政策

科学合理的停车费率结构和标准不仅有利于提高停车设施利用率,实现各类停车设施的合理配置,促进停车场建设、经营和管理的良性循环,还有利于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一)根据市区道路交通状况及机动车停车需求分布,设置两个收费等级区域。一级区域为:自解放桥起,经解放北路—解放南路—兴宁桥—兴宁路—彩虹南路—彩虹北路—中山东路—曙光路—姚隘路—甬江大桥—甬江—新马路—大庆南路—解放桥所包围的区域(含包围圈道路)。二级区域为:除一级区域以外的市区范围。

(二)机动车道路停车实行计时收费与按“次”收费相结合的方式(收费标准见附件)。合理利用道路停车时间,提高泊位周转率。

(三)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后需收费的,须经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审核批准。道路停车泊位未设置咪表的,一律不准收取停车费。

(四)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在中心城区外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泊位,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五)路外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最高限价,适当拉开路内停车和路外停车收费标准的差别,鼓励路外停车。

五、收支管理

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收入属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应使用市地税部门统一监制的税务发票,取得的全部收费收入在缴纳规定税(费)后足额纳入市(区)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的具体范围、项目及财务管理办法另行确定。

六、服务规范

(一)道路停车泊位看管人员应引导停车人在规定停车泊位有序停放,保障车辆在看管期间的安全。

(二)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当在收费路段显著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监制的标价牌,标明收费标准、批准文号、投诉电话等事项。

(三)停车人应当服从道路停车泊位现场工作人员指挥,将车辆有序停放到指定泊位。停车人离开停放车辆时,应当关闭车辆电源、拉紧手制动器,关锁车辆门窗,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停车人应当按规定支付停车费用。

七、保障措施

(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作用,坚持正面宣传,使广大市民和单位充分了解加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改善静态交通环境的意义及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新闻舆论的正面引导作用,营造搞好城市管理的良好氛围。

(二)市公安、城管、物价、规划、建委以及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市公安交通管理与城管部门要规范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统一道路停车标志与标线,对机动车在道路范围内的乱停乱放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予以查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做好人行道范围内违法停车行为的查处工作。市物价部门要适时调整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有效引导车辆停放向路外社会公共停车场转移,对不明码标价、停车收费混乱等行为要加强日常监督与检查。市规划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公共停车场规划,科学合理地控制道路停车泊位在整个公共停车泊位中的比例。市建委要按照公共停车场规划不断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力度,缓解“停车难”。市财政部门要配合市公安局做好咪表项目建设工作,加强咪表停车收费收入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本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市科技园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其它各县(市)、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当地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参照本意见精神另行制定。

本意见自咪表停车管理系统项目正式起用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宁波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标准

宁波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标准

附件

宁波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标准

单位:元/辆

小型车大型车每小时按表左所列计收,停放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

白天一级区域48

二级区域36

夜间48一级区域夜间21:30(含)至次日早晨7:30(含)、二级区域夜间20:30(含)至次日早晨7:30(含)属夜间停车,每次按表左列计收,停放在2小时以内的减半计收。

说明:小型车指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或总质量4.5吨以下(含4.5

吨)或车长度小于6米(含6米)的各类机动车;大型车指载客20

座以上或总质量4.5吨以上或车长度大于6米的各类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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