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3-03-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的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3]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的意见

(嘉兴市交通局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为切实加强我市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落实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交海发[2002]2号)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内河航区水上交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嘉兴市地处水网地带,水运发达,河道里程达1万多公里,水域面积占整个行政区域面积的10%左右,船舶拥有量达4.5万余艘,其中乡镇船舶约有3.5万艘。多年来,乡镇船舶一直是我市水上交通事故不断发生的主要因素。据2000年至2002年统计,3年内全市共发生水上交通事故190起、死亡43人,其中乡镇船舶168起、死亡41人,分别占总数的88.4%和95.4%。水上交通事故的不断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针对我市乡镇船舶分布面广、涉及千家万户的特点,将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纳入乡(镇)综合管理内容之中,切实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提高广大群众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确保水上交通安全无事故,保持航道安全畅通。

二、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切实抓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县(市、区)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工作措施。

1、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对渡口的审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强化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救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切实加强在交通高峰期间维护内河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按照《嘉兴市淘汰内河水泥船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扎实开展辖区内水泥船舶拆解淘汰工作;加强乡镇船舶的源头管理,制止非客船载客。加强航道和航道设施的保护,保障航道的安全畅通。

2、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和限期消除;加强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事故多发水域和“三客一危”船舶的安全巡查,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规定做好船舶登记、船员考试发证、船舶进出港签证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等审批管理工作。

3、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要推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制度。每年4月1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必须与各乡(镇)政府签订年度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由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参考文本);有渡口的乡(镇)政府还必须与渡口所在地的行政村、渡口所在地的行政村,与渡口所有人或经营者分别签订年度渡口安全管理责任书。

三、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1、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应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认真落实水上交通安全各项责任,定期召开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同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每月一次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以提高广大群众法制观念和水上交通安全意识。

2、交通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结合我市水上工作的特点,重点加强对“三客一危”船舶和“三区四线”(南湖、刘公园、南北湖、京杭运河、杭申线、乍嘉苏线和六平申线)水域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减少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确保水上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

3、市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各县(市、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的,要及时予以督促整改。年末,各县(市、区)政府要对责任书的履行情况实施年终考核。对于未履行职责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将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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