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对违规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进行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3-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对违规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进行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3〕21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市农委、市公安局、泰州质监局、泰州工商局《关于对违规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进行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对违规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进行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市农委市公安局泰州质监局泰州工商局)

为规范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的生产、销售、使用,杜绝违规行为,确保农机安全生产,根据省安委会统一部署和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03年12月至2004年4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对违规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重点和要求

(一)对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整顿。迅速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发[2002]30号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生产条件,对所有公告内的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形成书面整改通知,责令其整改;企业在接到整改通知后10日内,必须按照《行业规范》的要求予以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暂停其上牌资格。对违规盗(套)用公告型号,装配三缸(含三缸)以上发动机、提供两套或两套以上合格证,未经审批而异地生产销售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以及违规办理牌证的,在依法取得证据以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经销商进行拉网式检查。组织农机、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对销售不符合我省《行业规范》产品的经销商,非法倒卖牌证、违规代办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牌证的经销商和个人,通知生产企业停止供货,取消其代理、销售资格,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加大对违规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的整治力度。对户籍地之外异地领取牌证的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逐台进行登记、核查,重新进行技术检验,符合我省《行业规范》的按规定发给相应牌证,允许继续使用;不符合我省《行业规范》的暂扣其证件,出具证明,限期整改,由生产企业、经销商负责恢复到《行业规范》所规定的技术参数;无法恢复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配合公安部门收缴证件,出具证明,并将证件寄还原发牌单位所在的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禁止使用的超标违规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由生产、销售单位按照“三包”规定予以处理,并补偿由此造成的农民损失。

异地领取非全国统一牌证,在我市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变型运输机,参照以上规定处理。

(四)切实加强对长期在我市境内作业的外省籍拖拉机变型运输机及其驾驶员的管理。对凡在我市作业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外省籍拖拉机变型运输机及其驾驶员,组织公安、农机部门加强监督,逐台登记,建立档案。对装配三缸(含三缸)以上发动机的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要通知发牌单位收缴牌证;对未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要按规定强制办理投保手续;经技术检验复测不合格的要责令其停止使用;强化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日活动,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二、专项整治的组织和时间安排

(一)宣传和调查摸底阶段:(2003年12月底至2004年元月底)

各市(区)组织学习省市有关对违规拖拉机变型运输机整治的精神,向社会和广大驾驶员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政策和要求。

各市(区)农机监理机构对辖区内违规拖拉机进行调查、登记、造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准备。

(二)专项整治阶段:(2004年2月初至2004年4月20日)

各市(区)按照省、市整治工作要求,结合2004年度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年检年审工作,组织对各种类型的违规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进行专项整治。

(三)验收总结阶段:(2004年4月20日至2004年4月底)

市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检查、验收。

三、切实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强化农机安全生产督查,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明确相关部门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好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区)农机监理机构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强化源头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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