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行署办林业集团公司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大署办〔2011〕36号
颁布日期:2011-04-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大兴安岭行署办林业集团公司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署办〔201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严厉打击偷盗林木和违法运输木材行为,规范木材运输秩序和执法检查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木材运输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木材运输证的管理与核发工作

各地资源部门要强化木材运输总量的控制和管理,严把木材运输证审核、发证关,严禁超计划发证。

二、要加大木材运输检查工作力度

要强化对未设立木材检查站的林区道路、木材运输车辆流量较大的地段、滥砍盗伐林木易发区域、节假日和夜间的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偷盗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严格执行木材运输证和木材检疫证的准运制度,按照运输证标定的数量、规格、路线逐车逐项检查,与运输证标定内容不符的要依法查处,不得擅自放行和降格处理。

三、要严格公路木材运输启运前的监督检查

公路木材运输实行木材启运检验认证制度。木材及其加工产品在启运前,必须经林业局管理人员检验认证后,在木材运输证第一个木材检验栏次加盖检验认证专用章、检验人员签字后方可启运。对于查获的违法运输木材案件将视情节追究检验认证人员责任。

四、要建立木材运输检查过错追究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木材运输检查过错追究制度,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其执法人数不得少于2人。对在木材运输检查中渎职、失职、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同时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连带责任。

五、要规范木材运输管理和执法工作

(一)非林业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发现的违法运输木材案件要及时移交资源部门查处。

(二)各级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运输木材案件,要在截获地点所在县、区、局处理,不得以执法证、扣押证、扣留单等非合法木材运输证件跨县、区、局押运。因特殊需要需跨县、区、局押运的,要到案发地资源部门登记办理木材运输证方可运输。否则,其他部门和木材检查站无权放行。擅自放行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法院依法执行的木材及木制品,要持法院介绍信、判决书(裁决书)、执行通知书、收据等有关手续到所在地资源部门办理木材运输证后方可准运。

(四)违法运输案件结案后,需运输被依法没收的木材及木制品的,要持案件处理单位介绍信、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实物收据、罚没票据、原木材运输证等凭证到启运地资源部门更换或补办木材运输证。严禁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实物票据、罚没票据等代替木材运输证运输。

(五)持伪造木材运输证、检疫证运输的,一经发现,一律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追查假证来源。

(六)违法运输盗伐、滥伐木材的,要追查到山场采伐源头,追究滥砍盗伐者的法律责任。

(七)木材检查站查出的从贮木场运出的违法运输木材案件,要向地区或隶属的资源部门报告,追查贮木场违规销售或装车责任。

(八)违法运输案件涉案木材一律进入林业局一本帐产量管理。

(九)跨县、区、局调运或出区外运苗圃苗木须办理木材运输证明凭证运输,资源部门事前要到苗圃现地核实苗木来源。无证运输的要依法处理。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行,2006年下发的《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大署办〔2006〕41号)同时废止。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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