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拱墅区半山地区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拱墅区半山地区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拱政办发〔2004〕85号 |
|---|---|
| 颁布日期:2004-12-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拱政办发〔2004〕85号
关于印发《拱墅区半山地区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森林防火各责任单位:
《拱墅区半山地区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十二月九日
拱墅区半山地区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为妥善处置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减少森林火灾损失,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的启动
森林火灾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按照本地区重大森林火灾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火办)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
(一)正在燃烧且受害面积在5亩以上(森林火警)的森林火灾;
(二)地表明火连续燃烧1小时且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三)发生扑救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1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四)严重威胁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及村庄、居民区的森林火灾;
(五)林界毗连地区发生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二、处置的程序
(一)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在发生森林火灾或可能影响森林资源安全的建筑物失火事件时,必须按照“打早、打小、打了”的扑救原则及本预案规定,对森林火灾实施紧急处理,并立即将火灾情况报告区防火办,报告内容主要有:地点(起火所在片名称、村名、山名、地名等),起火部位(南北坡、山顶、山腰、山脚),时间和延烧时间,当地风向、风速,当地林地植被情况,现场扑救力量和指挥员。
(二)区防火办接到上述森林火灾报告后,立即向半山镇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火场情况拟定紧急处置方案;同时向区防火办副主任、主任及区指挥部副总指挥、总指挥报告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和市林水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
(三)区指挥部或区防火办视情及时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实施紧急处置方案,由区防火办向火灾发生地的责任单位下达执行,并确定指挥部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四)根据火情需要,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区防火办主任、副主任应亲自或指派指挥部其他成员赴火场督查。必要时,经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成立区指挥部前线指挥部,组织、协调、督促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五)特别重大或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调查组,赴现场调查事故原因,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区长办公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汇报,由会议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应及时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市林水局。
三、预案的实施
(一)组织领导。接到重大森林火灾报告后,区指挥部必须有一位副总指挥在区防火办坐阵指挥,区防火办集中力量投入火灾的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从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同时,区指挥部领导或指派的成员,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火场,组织、协调、督促地方处理火灾事故。
(二)扑救原则。
1、加强现场指挥,确保扑救人员人身安全。
2、按照“打早、打小、打了”的扑救原则。
3、牺牲局部,保全全局,开辟林火隔离带,阻止林火蔓
延。
4、火场扑灭后,必须留足看守人员,防止死灰复燃。
(三)力量组织。
以专业扑火为主,专群结合、军警民联动,分三个梯队做好扑火准备。扑火任务完成后,各队撤离前,必须清点队员人数,报现场指挥长同意后解散。
第一梯队为本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由区指挥部调动辖区内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干部、群众组织扑救。必要时,区指挥部可调集辖区内预备役部队进行支援。需跨县(区)支援的,由指挥部商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调集相邻县(区)专业、半专业森林防火消防队进行支援。
第二梯队为公安、武警和消防部队。由区指挥部商请当地公安、武警和消防部队进行支援。需跨县(区)支援的,由区指挥部请求市指挥部商请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就近调动。
第三梯队为解放军部队。根据扑火需要,由区指挥部请求市指挥部商请市军分区就近调驻军支援。
(四)火情监测和气象服务。
由区指挥部向市指挥部提出申请,要求市级气象部门负责火情卫星监测、火场气温、风速、风向等气象因子及未来3天天气趋势预报,并及时向火场前线指挥部和区防火办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信息。
(五)灭火机具。
区指挥部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应储备能够提供30-5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机具;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的消防物资储备库应储备能提供10-2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机具。
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的消防物资储备,不足时,由区指挥部向市指挥部请求紧急调用储备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
(六)后勤保障。
区人民政府负责扑火所需燃料、食品、饮用水、医疗、药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后勤保障供应。各部门和各单位应为灭火后勤保障工作提供方便。
(七)秩序维持。
公安机关应派出人员负责维持火场秩序,保证灭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火案查处。
对重大森林火灾案件,由区级公安、监察、林业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及时查明火因,依法惩处肇事者和责任者,处理结果应及时报告市防火办。
(九)宣传报道。
按照森林火灾报道的相关规定,有关森林火灾的新闻稿及相关材料须经区指挥部审查后再作报道。对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事故的火情发展、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消息,按有关规定由市指挥部发布。
(十)善后处理。
对处在危险地段群众的抢救、疏散、安置,对扑救伤亡人员的医疗、抚恤及对灾民基本生活的保障等,区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妥善处置。
区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应急处置措施,将任务落实到相关业务部门和具体人员,并报区防火办备案。
四、本预案由区防火办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告区防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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