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拱墅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拱政发〔2007〕18号
颁布日期:2007-0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文件

拱政发〔2007〕18号

关于印发《拱墅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拱墅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拱墅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则

一、为使区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加强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工作的领导,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创优争先的精神,奋力开拓新的局面;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三、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区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四、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办主任、各局局长。

五、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六、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问题,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承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对外活动。

八、区长离杭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代行区长职务。

九、区政府各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会议制度

十、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十一、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各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必要时可扩大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

2、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3、通报有关全区工作的重要情况;

4、讨论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二、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邀请区人大、政协领导参加,区人武部、区监察局主要领导,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区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事可临时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2、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讨论报请市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4、讨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工作报告;

5、讨论决定由区政府依法制订和发布的行政规定;

6、讨论决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

7、讨论需要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安排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和重要事项。

十四、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区长、副区长委托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区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十五、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区长或区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区长确定,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均作会议记录。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区长或区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区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送分管副区长签发,重要的专题会议纪要送区长签发。

十六、尽量减少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会议也要严格控制。凡区政府召开全区性的专题工作会议,由区长办公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临时性召开全区性会议,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并报区长批准。

十七、区政府各部门要尽量减少会议,特别是全区性会议。确需召开的会议,须按有关会议审批制度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提前7天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审批。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按区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办理。

十八、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能合并的会议尽可能合并。

公文审批制度

十九、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直属单位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拱墅区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公文的审批按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问题需报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区长审批。

二十、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直属单位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报告,区人大、政协机关的审议意见、建议函,市级有关部门、兄弟区(县、市)商请区政府解决有关问题的来函等,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呈送区政府领导同志阅批。

二十一、签批公文,主签批人应写明意见,并签署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签批人也应签署“拟同意”、“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签批公文时间一般不超过2天。

二十二、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规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区长签署。

二十三、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的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或由受区长委托的副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按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签发;属区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签发。区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经有关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签发。

二十四、区政府文件宜于公布的,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

二十五、区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直属单位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报告,由报送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区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各镇、街道和直属单位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区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二十六、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时效。

二十七、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矛盾和问题上交区政府,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区政府,由分管副区长负责进行协调或裁定。

民主决策与调查研究制度

二十八、区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每年年初都要制定调查研究工作计划。每项调研课题都要具体落实到人,确保计划的完成。

二十九、区政府领导同志和区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在一般情况下,每年累计应有不少于2个月的时间下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以掌握第一手情况,指导面上工作。

三十、区政府在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之前,应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民主人士、群众团体等有关方面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以便集思广益,努力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三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三十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社会管理事务、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十三、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依法行政与行政监督制度

三十四、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十五、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事项外,区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和文件,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其他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

三十六、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九、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四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12345区长公开电话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并安排时间下基层亲自接待群众来访。

四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要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学习制度

四十二、区政府学习会由区长、副区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视学习内容,可扩大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班子成员。

四十三、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

1、经济运行及经济政策;

2、城市规划和建设;

3、政府管理和服务;

4、法律法规;

5、科学技术及相关新知识。

四十四、区政府学习一般采取报告会、专题讲座及参加中心组学习等形式。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每次安排一个专题。

四十五、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学习计划、聘请授课专家、准备学习资料及有关会务工作。

各类活动与离杭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四十六、为保证区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尽量减少区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各部门、各镇、街道和直属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各类庆典、颁奖等事务性活动。各部门、各镇、街道和直属单位一般不要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和领导分工统筹安排。

四十七、副区长离杭出差或休假,应当在事前向区长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成行,并由有关工作人员把领导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领导同志。

四十八、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离开本市(8城区)外出开会、参观、学习等(包括市级或市级以上部门统一组织的)在1天(含)以上3天以下的,由派出单位填写《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单》提前报告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送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阅知;外出3天(含)以上的,由派出单位填写《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审批单》,提前3天报告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批。

四十九、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分管负责人离开本市(8城区)外出开会、参观、学习等,由所在单位报告区政府分管领导。

五十、领导干部出国(境)考察、学习,除按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外,在临出国(境)前仍需办理外出请假手续。

五十一、领导干部要保持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发生灾情疫情、安全生产事故、重大案件、群体性上访等重大事件,由所在镇、街道和直接相关的区直部门及时报告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府总值班室,不得迟报、漏报、误报。对未按规定报送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休息日(节假日)及夜间发生的紧急情况,各单位可先电话联系,并将情况说明传真到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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