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部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号:杭府法审告[2007]40号
颁布日期:2007-11-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杭州市部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的通知

杭府法审告[2007]40号

市公安局:

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的通知》(杭公交[2007]189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印发《杭州市部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的通知

杭公法[2007]189号

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市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市局制订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经市政府法制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为了在执法活动中更好地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对酒后驾车,使用伪造、变造驾驶证等违法行为处罚自由裁量过大的状况,规范交通警察的自由裁量权,统一执法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对酒后驾车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明确如下处罚规定:

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四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暂扣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收缴非法牌证,扣留该机动车,并分别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摩托车的非法牌证,处一千元罚款;

(二)其他车辆的非法牌证,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三)客运或货运的营运车辆的非法牌证,处二千元罚款。

当事人有前款第(一)或(二)项行为之一,并发生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千元罚款。

四、对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分别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驾驶非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后逃逸的,处三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罚款;

(二)驾驶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后逃逸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三)驾驶机动车发生他人受伤事故后逃逸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五、法律规定有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依据法律的规定处理。

六、本规定由杭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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