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暨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分配计划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暨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分配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 | 文号:鹤政发〔200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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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4-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鹤政发〔2008〕3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暨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分配计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7〕88号)精神和全省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时间
根据黑政发〔2007〕88号文件要求,我市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到2008年7月底结束。
二、接收安置原则
一是坚持均衡负担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凡在我市境内的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从国防建设、社会和谐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而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机关、事业单位要在编制限额内积极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要按市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无条件接收。任何行业、系统和单位都无权自行确定本部门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必须按照市政府的计划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保证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二是坚持按比例分配的原则。按黑政发〔2007〕88号文件规定,中省直单位的安置比例按不低于职工总数的9‰执行;其它单位和部门的安置比例按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执行;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优先安置退役士兵。
三是坚持回父母所在单位安置的原则。退役士兵父母有单位并有安置能力的应由父母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父母在鹤矿集团工作的由鹤矿集团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父母在各区工作的由各区政府接收安置,各区要落实好退役士兵接收后的安置工作,如果出现退役士兵未按时上岗或对分配去向不满意到有关部门上访的,由各区到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交纳有偿转移安置金,由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另行安置。
四是坚持有能力安置就必须安置的原则。市财政差额拔款的事业单位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安置退役士兵。
五是坚持优先安置的原则。对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服役十二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及在特殊岗位服役和有一定专长的退役士兵,各部门、各单位在接收安置时要给予照顾。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三、接收安置要求
一是对分配到企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平等的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接收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个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退役士兵的住房公积金、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
二是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收、拖收退役士兵。要将本系统子女和统分退役士兵一并纳入安置计划,公开、公平、公正分配。
三是退役士兵报到时,接收单位要无条件接收,不得只进行登记而不接收档案和分配工作通知书。各接收单位要在接到退役士兵分配工作通知书的30日内接收安置上岗,非个人原因用人单位三年内不得将其辞退、下岗。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依据《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退役士兵分配工作通知书限定的接收时间内,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单位处以5万元至7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以2千元至5千元罚款。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从退役士兵分配工作通知书开出的月份起,按每月600元标准支付退役士兵工资,直至单位接收上岗为止”。
四是实施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对完成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难以落实安置计划指标的,根据《黑龙江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暂行办法》(黑安〔1999〕2号)的规定,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每转移一个安置指标交纳有偿转移安置金4万元。要求办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要在全市安置工作会议召开后的10日内向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2008年5月底前将有偿转移安置金全额上交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逾期不交者视为拒收,由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依据《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和《黑龙江省关于对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予以处罚,有偿转移安置金和罚款全部用于退役士兵的有偿转移安置。未提出有偿转移安置申请的单位和部门,视为同意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将按市政府下达的统分指标名额向该单位和部门分配退役士兵,该单位和部门须正常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不准拒收、拖收。
四、积极推进安置改革工作
(一)对退役士兵进行指令性分配的同时,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黑龙江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黑民安〔2002〕89号)的规定,“要求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本人书面向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查、批准后,实行自谋职业”。鹤矿集团及铁路系统的子女仍采取“包干安置”的办法,不予办理自谋职业的相关手续。
(二)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待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46号)有关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退役士兵落实好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其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党、团委或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
(三)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仍采取回乡生产的原则。对创办、领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的要提供优惠政策和相应条件。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基层干部。
五、加强舆论宣传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部门要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宣传教育作为开展国防教育和“双拥”活动的主要内容,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形成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全社会应尽义务和责任的共识,进一步提高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及时给予宣传报道;对拒不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予以曝光。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从维护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保障退役士兵切身利益出发,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协调解决好安置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导致退役士兵逐级上访或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购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市政府督办室、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监察等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及时进行督办检查,确保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鹤岗市2007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分配指标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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