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葫政办发〔2007〕117号
颁布日期:2007-12-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葫政办发〔2007〕117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做好葫芦岛市的城市供水重大事故应急工作,建立高效、快速的应急处理反应机制,指导和应对可能发生的城市供水安全事故,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事故、排除隐患,并在必要时实施紧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安排、分工合作、长效管理、落实责任”的原则。

1.2.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职责,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同时明确主管部门、管理机构、自来水公司等相应职责,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1.2.2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城市为主体,统筹安排主管部门、管理机构、自来水公司的应急工作任务。在葫芦岛市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与管理,在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预防工作。

1.2.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城市供水系统以保障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城市供水系统重大突发事件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相应应急程序,落实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1.3编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葫芦岛市城区内发生突发性事件致使城市供水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主要指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

2、应急组织领导体系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1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葫芦岛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为副总指挥,成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2.1.2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和指挥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落实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2)及时了解掌握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情况,如果情况重大或特别重大,应立即向市政府应急总值班室报告。

(3)按照《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管理机构、专业救援队伍,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救援。

(4)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等工作。

(5)负责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上报。

(6)负责其他有关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

2.1.3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建委,由市建委分管供水工作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其职责:

(1)根据预案要求,协调各有关部门进行救援工作,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抢险救援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4)发生事故可能导致重大溢出或产生环境污染危害,应立即组织市环保部门进行检测。如已发生二次危害,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安抚工作。

(6)其他有关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的重要工作。

2.1.4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建委: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处置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

(2)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事故现场及周围的交通管制,设置安全警戒线,控制事故现场秩序,如果事故危及周围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3)市卫生局:主要负责紧急救治受伤、中毒的工作人员和群众,并及时将伤员送往就近医院做进一步治疗。

(4)市环保局:主要负责监督管理污染物、污染源的监测、防治工作,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处理,防止污染源的进一步扩大。

(5)市自来水公司:主要负责供水调度、水质监测、管网抢修。对全市的自来水供应进行科学合理调度,优先确保居民生活及重要公共场所、设施用水。

(6)市节水办:主要负责在进入应急状态时,合理调配洒水车等车辆为偏远地区或其他需送水区域送水,其中每个城区确保有洒水车用于送水,消防车作为机动备用,防止出现与居民生活用水抢水的现象。

(7)市交通局:主要负责运送抢修供水系统物资、设备。

(8)市民政局:主要负责灾民救助和生活物资保障。

(9)市安监局:主要负责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2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专家组由规划、卫生防疫、供水、水利、环保、安监等部门专家及市自来水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职责是:参加市应急总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市应急总指挥部的要求分析事故原因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市应急总指挥部的指派,对事故发生地给予技术支持。

3、日常预防预警机制

3.1监控机构

供水、环保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系统水质监测工作,对水质进行检验、资料收集、汇总分析并做出报告。市节水办负责城市供水运行预警工作,对城市供水运行状况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做出报告。

3.2检测网络

由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监测站组成监测网络,按《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定期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4.1.1城市供水系统发生重大事故后,在市供水指挥部的直接领导下,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事故抢险、排险、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4.1.2城市供水系统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向市供水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应急总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

4.2情况报告

4.2.1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特大、重大事故,要直报市政府应急总值班室,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4.2.2报告程序

(1)供水系统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拨打应急值班电话向供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专业人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重大事故。事故发生1小时内,报送市安监局。

(2)发生重大事故的供水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尽快写出事故报告,分别报送市政府应急总值班室和市供水指挥部办公室。若系水源、传染性疾病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同时报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

(3)重大事故一经确认,市供水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市政府应急总值班室报告。

4.2.3报告内容

①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②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

(地表、地下)处数。

③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④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

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⑤事故的简要经过。

⑥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⑦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⑧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⑨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⑩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宜。

4.3应急响应

4.3.1分级响应

按城市供水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应急响应

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一般(Ⅲ级)三级。

(1)特大事故(Ⅰ级)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大事故:

①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②传染性疾病爆发。

③战争、恐怖活动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2)重大事故(Ⅱ级)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事故:

①消毒、输配电、净化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事故。

②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发生灾害影响大面积及区域供水,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

③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④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的供水系统重大事故。

(3)一般事故(Ⅲ级)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事故:

①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

②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

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③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发生灾害影响大面积及区域供水,造成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

4.3.2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市政府应急总指挥部直接指挥;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市供水指挥部负责事故救援工作;一般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市供水指挥部办公室和市自来水公司负责事故处理和救援工作。

4.3.3响应程序

(1)特大、重大供水系统事故发生后,市供水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请求市应急总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并做到:

①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②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③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开展证据收集工作。

④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⑤因抢救人员、给水设施、恢复生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应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2)市供水指挥部通知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到位,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迅速与事故发生单位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应急情况,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市应急总指挥部报告。

(3)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城市供水系统的抢险、抢修、临时供水等建议,并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4.3.4在应急响应期内,市供水指挥部要按照市应急总指挥部要求,组织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

4.4应急救援

4.4.1市供水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由指挥部副总指挥带队,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事故单位做好抢险救援,选派专家对事故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援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应急总值班室报告。

4.4.2自来水公司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并通知供水影响地区的群众和单位。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和收集证据。

4.5信息发布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信息稿件的审查和新闻报道的监督。具体工作按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办理。

5、应急保障

5.1指挥保障

市供水指挥部对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地点设在市建委。指挥地点应具备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需要的设施。基本功能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供水系统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处置决策提供依据。

(2)接受、传递市自来水公司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递提供条件。

5.2通信保障

逐步建立完善以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建立相应的通讯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市供水指挥部与市应急总指挥部、相关部门、自来水公司和应急专家组专家通信联络的需要。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要安排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市应急总指挥部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指挥部所有成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5.3装备保障

市自来水公司应制定紧急情况下供水系统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市供水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储备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以满足急需。

5.4培训演习

市供水指挥部要有计划地开展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及应急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演习工作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5.5宣传教育

市供水指挥部要加强城市供水系统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宣传教育的对象应面向公众,主要内容是城市供水安全饮用及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实施。

6、应急结束

6.1结束程序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市供水指挥部作出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市应急总指挥部决定。

6.2后期处置

6.2.1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主要行动。

6.2.2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

(1)应急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市自来水公司应向市供水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对措施及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责任人处理情况等。

(2)市供水指挥部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原因,从城市供水系统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1.1供水设施:指用于水净化、送水、输配水等设施的总称,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和自建供水设施。

7.1.2公共供水设施: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设施。

7.2管理与更新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制定、管理和修订,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供水情况的变化对预案作出相应的修改。

7.3奖励与责任

对在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7.4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建委制定并解释。

7.5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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