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葫政办发〔2008〕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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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4-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葫政办发〔2008〕19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积极改善民生,缓解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持续上涨给城镇贫困居民基本生活带来的影响,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4号)要求,市政府决定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
城市贫困居民由于收入水平低、基本生活消费占收入的比重大,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上涨直接影响了其生活水平。鉴于目前物价仍在较高位运行,市政府决定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保证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大的影响。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低保调标工作,作为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改善民生,构建和谐葫芦岛的一项重要措施,提高认识,认真抓紧抓好。要组织有关部门精心组织,落实资金,以确保低保提标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提高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为: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提高到225元;南票区、兴城市提高到220元;绥中县、建昌县提高到190元;农村非农业提高到170元;定期定额救济提高到120元。
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为: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提高到265元;南票区、兴城市提高到255元;绥中县、建昌县提高到220元;农村非农业提高到195元。
城市低保分类救助标准:凡是城市低保的优抚对象、一人户、残疾人、高龄老年人、在劳动年龄段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接受基础教育的在校中小学学生、单亲家庭分类救助上浮标准一律提高到50元。
三、执行时间
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四、足额落实所需资金
本次提高城市低保标准新增加的保障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以2007年12月末城市低保对象人数为基数,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南票区、兴城市按每人每月6.6元,绥中县、建昌县按每人每月3.6元标准筹集本级配套资金,其余资金由省、市级财政承担。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准确计算出调整低保标准后的资金需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预算额度不足的,由财政部门负责予以追加。要积极筹措落实资金,确保保障资金及时拨付、足额发放到位。
五、加强低保动态管理
要以规范家庭收入核算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低保动态管理,对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核实,着重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离退休金标准、到期领取养老保险金、实行自谋职业收入行业评估等情况进行核实。对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新标准重新核定应享受的低保金额;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按规定停止保障;对新申请低保的对象,经审核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城市低保边缘户进行重新审批,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同时做好新申请边缘户审批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家庭补助金额应升则升、应降则降,确保此次调标工作公开、公正、准确进行。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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