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营运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营运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淮政发〔2003〕1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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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3-08-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营运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淮政发〔2003〕129号
为改善市区交通状况,推动“创建四城”工作的开展,现就加强市区营运三轮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区主城区(指清河区、清浦区、淮阴区、经济开发区,下同)建成区内从事三轮车载客营运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非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以下简称“两证”)。
(二)具有市区主城区常住户籍和固定住所的下岗或无业人员,年龄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无妨碍行车安全的疾病,且本人从业。
具有市区主城区常住户籍和固定住所是指以下范围的居民:1、清河区所有街道办事处辖区的居民;2、清浦区闸口街道办事处、清江街道办事处、浦楼街道办事处、清安街道办事处、城南乡以及黄码乡李集村、许庄村、合意村辖区的居民;3、经济开发区东湖办事处、新港办事处、钵池乡以及徐扬乡黄元村、白果村、徐扬村、大砖桥村辖区的居民;4、淮阴区王营镇营中居委会、东街居委会、同兴居委会、西坝居委会、北桥居委会、机关居委会、小营居委会、营北居委会、营东居委会、星光居委会和崔庄村、左庄村、杨井村、双和村、营西村、长安村,棉花庄镇原马庄村辖区的居民。
(三)自愿进入三轮车营运管理公司,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管理。
二、凡符合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携带身份证、户口薄、就业登记证、“两证”到北京南路2号(华兴桥南首)市起重运输公司院内登记审验。登记、审验时间为:清浦区:2003年8月20日至30日;清河区、经济开发区:2003年9月20日至30日;淮阴区:2003年10月20日至30日。经审验符合条件的人员,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换发“两证”,上缴原有车辆,交纳相关费用,办理新车租赁手续,参加集中培训,领取统一标识的新车、服装。逾期不履行上述手续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三、对生活确有困难且长期从事三轮车客运的,除“两证”不齐外,其它条件均符合的人员,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复审、公示,各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配额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困难程度,确定从业人员,并集中上报市三轮车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受理申请时间为2003年11月1日至30日,审批截止时间为2003年12月20日。
四、没有取得经营资格的原从业人员,一律于2003年12月31日前退出三轮车客运市场,其车辆按下列办法予以收购:
(一)车籍在市区,车主具有市区常住户籍,且“两证”齐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的,每辆车折价200元,使用年限超过3年的,每辆车折价150元;“两证”不齐的,每辆车折价100元。
(二)收购时间自2003年10月10日至12月31日,收购地点:北京南路2号(华兴桥南首)市起重运输公司院内。收购时车主所持证照同时收回。收购时间截止后,车辆一律不再收购,车主所持证照自动作废。
五、对按期退出市场、生活确有困难的,持收购证明、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活情况证明,参加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专场职业招聘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符合低保条件的,一律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六、实行限时通行。7:00-20:00禁止通行路段:淮海路盐河大桥至延安路段;7:00-19:00禁止通行路段:健康路北京路口至翔宇大道、淮海东西路西园广场至水渡广场;7:00-8:00、11:00-12:00禁止通行路段:承德路解放路口至健康路口、北京北路、清河北路、工农路、桑园路、交通路。上述路段对直通过交叉路口除外。非营运性三轮车在限时通行时段内也不得进入禁止通行路段。牌证齐全的老年人用作代步工具的小型三轮车、残疾人代步车不受限时通行限制。
七、市区货运三轮车根据市场的需求,实行总量控制,其营运资格的取得参照客运三轮车的办法办理。通行的时间、路线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从事三轮车营运应服从公安、城管、交通等部门的管理,遵守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无牌无证上路行驶;严禁违反限时通行规定;严禁机动三轮车从事客运;严禁在人力三轮车上加装机械动力装置;严禁乱停乱放、占道经营、闯信号、不分道、双车并行或并停。违者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楚州区营运三轮车的管理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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