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交警支队等部门关于在运输散装货物车辆安装密闭运输装置的意见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交警支队等部门关于在运输散装货物车辆安装密闭运输装置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鸡政办发〔2007〕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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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8-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交警支队等部门关于在运输散装货物车辆安装密闭运输装置的意见的通知
鸡政办发〔2007〕97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城建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卫局《关于在运输散装货物车辆安装密闭运输装置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一日
关于在运输散装货物车辆安装密闭运输装置的意见
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卫局
(二○○七年七月十日)
为加强全市煤炭、工程流体材料、建筑渣土、沙石、砖瓦、水泥、各类垃圾等易泄漏飞扬散装货物(以下简称散装货物)运输管理,控制沿街撒落和扬尘污染,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对封闭运煤车辆货厢的意见》、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鸡西市车容车辆运输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在运输散装货物车辆安装密闭运输装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地区道路上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必须统一安装使用符合产品标准的全密闭运输装置。凡未安装使用全密闭运输装置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自2008年7月15日起,禁止在上述划定的区域内运输散装货物。
二、市环卫局负责制定本市从事散装货物运输车辆密闭运输装置安装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建局等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作,扎实推进此项工作稳步实施。
三、凡从事散装货物运输的车辆,应向市环卫局提出对车辆安装密闭装置的申请,对资质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由市环卫局签发《运输散装货物车辆安装密闭装置通知书》。车属单位或个人持《通知书》将车辆送到指定的中标合格厂家进行安装,安装完毕后,由安装厂家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交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备案后,由市环卫局发放《检验合格证》、《运输散装货物密闭运输资质审查准运证》。车属单位或个人持《检验合格证》、《资质审查准运证》到市公安交警支队和市交通局按规定登记备案领取统一的车辆改装标志。
四、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安装密闭装置费用由车属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有关标准由市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卫局、中标安装厂家共同核定,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五、生产、安装密闭运输装置的中标企业或厂家,应当参照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对封闭运煤车辆货厢的意见》相关规定,按照标准组织安装,保证产品质量。对非使用者过失造成的装置损坏,一年内由安装企业或厂家负责保修。
六、凡在本市从事运输散装货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意见要求,对所属运输车辆安装密闭运输装置。四轮拖拉机、三轮车自意见下发之日起,严禁在市中心区主要街路内从事散装货物运输,特殊需要时,应到市环卫局审批后持《准运证》到市公安交警支队办理《准行证》,按指定时间、路线密闭化运输。
七、市城市建设各管理部门、各房产开发公司、各建筑工程公司、各施工工地、矿业集团、大唐集团、北钢、北方热电、天源煤炭、水泥厂、各煤场货站、采石场、沙场等企事业单位、个体车队要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雇用承运车辆的监督和管理,严禁将散装货物交由没有安装密闭运输装置的车辆运输。同时,要在所属运输出入口采取路面硬化措施,必要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车辆冲洗站,严禁车体污秽、车轮带泥上道运输污染环境。
八、从事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在本意见限定期限前未安装密闭运输装置的,在运输过程中严禁超高、超载,所拉散装货物必须平厢拉运,必须用苫布封闭、捆扎、覆盖,严禁泄漏污染街路。
九、市环卫局负责全市密闭化运输易撒漏散装货物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
十、对违反本意见要求的,由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㈠通告限定期限后,仍未能安装密闭运输装置的运输车辆,由市环卫局、市公安交警支队联合整治工作组暂扣违规车辆,吊扣司机驾驶证两个月,记录3分,并处以每车次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㈡意见限定期限后,相关单位仍然雇用未安装密闭运输装置的车辆运输散装货物的,市环卫局按每车次予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上报主管部门撤消其荣誉和相关优惠政策,在全市通报批评,一年之内取消各种评优资格。
㈢意见限定期限前,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超高、超载和无专用苫布密封包扎、覆盖、裸露运输的,由市环卫局、市公安交警支队联合整治工作组对每车次处以500元罚款,造成泄漏污染街路的,视情节轻重,予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接受处罚的,取消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散装货物资格。
㈣市环卫局对相对人的违章处罚实行罚缴分离,并纳入市公安交警部门统一处罚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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