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北京市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海事局文号:京海事字〔2006〕2号
颁布日期:2006-02-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北京市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市区管理处,局有关处室:

现将《关于建立北京市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建立北京市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促进本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交通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建立北京市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理念,从现在起到2008年以前,逐步建立适应本市水域游船业发展的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二、总体目标

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必须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交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执法机构依法监督、游船单位安全自控、全社会广泛支持”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格局。通过建立并不断完善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本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适应本市水域特点的水上安全法规体系

充分认识健全和完善水上交通安全法规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地方立法进程,尽快形成适应本市水域特点的水上安全法规体系。

1.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通过地方立法解决本市水上交通安全突出问题,使之更符合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市的实际情况。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北京市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3.实施《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保障规划》,组织制定《北京市水域游船船舶核定标准》《北京市水域游船码头设置规范》等标准、规范,促进本市游船业的发展及水上安全保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二)以实施《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保障规划》为主线,积极推进“法制海事、素质海事、科技海事”三大工程

“法制海事”一是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二是依法管理,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海事管理、执法体系。

“素质海事”是要提高海事管理、执法人员的素质。建设高素质的海事管理、执法队伍要以人才培养为重点,紧紧抓住吸引、培养、用好人才三个环节,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切实提高海事管理、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把海事管理、执法队伍建设成为“业务精通、行为规范、爱岗敬业、廉洁高效”的高素质队伍。

“科技海事”就是要求海事管理部门在管理效率、管理功能、管理手段、管理水平等方面提高科技含量,以适应新形势下海事管理的需要。

(三)建立完善的水上交通安全源头控制体系

1.强化对船舶检验、船员考试发证、游船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督管理和过程控制。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源头管理中把关不严、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行为,要按照交通部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市交通委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切实抓好水上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工作。

2.加大行业管理力度,继续清理整顿本市水上旅游运输市场,督促游船单位及从业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禁止不合格的、低标准船舶进入水上旅游运输市场,加快老旧船舶的淘汰步伐;提高船舶检验质量,通过实施严格的船舶检验,促进规范造船。

(四)建立完善的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体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督促县乡政府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领导,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特别是郊区县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村和游船单位(船主)水上安全责任制。

2.强化游船单位水上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地位。游船单位内部要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责任制,把安全管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3.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在本辖区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海事机构依法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设置海事机构的区县要抓紧与区县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联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尽快设置地方海事机构,全面履行海事管理职能。

4.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水域游船单位及相关部门在实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过程中没有切实履行相应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除查清直接原因、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管理原因进行调查,并追究有责任的相关单位、部门以及人员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五)建立可靠的水上交通安全保障体系

1.加大水上安全保障的资金、物资和智力投入,逐步提高和改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基础条件。各级管理部门要保证水上交通安全经费投入,落实水上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经费,配备必要的工作装备,通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安全管理手段。

2.积极支持和推动船舶更新改造。推广科技含量高、安全、环保、新颖的游船进入本市水上旅游运输市场。

3.加大通航环境整治力度,在重点水域、重点时段必要时要协调城管、河湖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打击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违法行为,确保通航安全,对在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六)建立完善的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体系

1.将水上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列入各部门、各单位重点工作范畴,要通过报刊杂志、举办知识问答、法规讲座等多种形式,大力普及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常识,全面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水上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2.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水上安全管理执法人员必须经岗位培训考核(试)合格后方可上岗。通过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3.加强对船员等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通过严格培训,切实提高船员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七)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应急反应体系

1.本市水域大多属于城市园林封闭水域,因此水上救助工作以各游船单位自救为主。游船单位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是水上救助的责任主体,各游船单位要根据本单位游船活动区域配备必要的救生船(艇)、救生人员和救生、救护设备,并制定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能迅速施救。

2.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海事机构)应当根据本辖区水域情况及特点,制定水上交通事故救助、调查、处理工作方案,一旦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要在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协调下,积极参与救助和事故处理工作。

3.加强水上消防力量建设。较大水域应有消防船(艇),消防器材应按规定配备齐全、有效,做到有备无患。有条件的游船单位还应当经常进行消防演练,提高消防人员的实战能力。

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是抓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的必由之路。在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过程中,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海事机构)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针对工作重点适时组织集中整治或统一执法作为维护长效管理机制的一个手段。同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要继续抓好“四重”即“重点水域、重点时段、重点船舶、重点船员”的安全管理,做到以点带面,确保本市水上安全形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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