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市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海事局文号:京海事字〔2006〕7号
颁布日期:2006-08-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市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郊区县交通局(海事机构)、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机关有关处室:

《关于贯彻<市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交通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贯彻《市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交法发[2005]478号)文件要求和委领导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职责分工

(一)市海事局职责

根据市政府“三定方案”、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和市编办、市交通委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法规的授权,北京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本市水上交通安全的综合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综合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综合检查;指导全市海事执法和管理工作。

(二)市交通执法总队海事执法队伍的职责

以市海事局名义负责本市城八区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和处罚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受理和查处水上交通安全投诉,承办领导批示件以及查处无证船舶运营、媒体曝光等案件;按照市海事局专项部署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可以作出下列具体行政行为:

1.对违法行为可以依法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的强制性措施;

2.对自然人处以警告、2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的行政处罚;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市交通执法总队在海事执法中产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由市交通执法总队法制处以市海事局名义承办。

(三)各郊区县交通局(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监管工作以及日常监管、检查和处罚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各市区管理处负责辖区游船单位开航前的安全检查和非自航船的检验工作;负责非机动船船员的专业培训和考试工作以及辖区自航船的检验和机动船船员考试的组织工作;按照市海事局的部署,负责组织、协调辖区重点时段和重大水上活动的专项检查工作;对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予以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移交交通执法总队海事执法队处理。

(五)各级海事管理(执法)机构在查处违法案件中,对自然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应上报市海事局,经市海事局同意后,由上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依法应做出吊销海事行政许可相关证件处罚的,应上报市海事局,由市海事局作出决定并实施。

二、队伍组建

按照市交通委京交法发[2005]478号文件要求,由市交通执法总队从现有人员中抽调组建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执法队伍;各郊区县交通局(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建本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执法队伍;市海事局负责海事执法(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培训考核工作。

三、证件管理

由市海事局按照交通部海事局、市交通委的有关规定负责海事执法(管理)人员证件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海事执法(管理)人员资格初审合格后,报市交通委审核同意,再向交通部海事局申领海事执法证件。

四、执法服装

海事执法服装配备按照交通部《关于印发<海事系统制服装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海发[2004]15号)文件规定由市海事局统一配发,服装经费由各单位自理。

五、海事执法文书

按照国家法规和交通部海事局的有关规定,市海事局负责海事行政处罚文书的统一印制、使用和管理工作。市各级海事执法队伍在办理海事行政处罚案件时,应规范使用统一格式的海事执法文书。海事执法文书印制、发放及管理办法由市海事局另行制定。

六、工作机制

(一)落实水上安全行政执法责任制

1.建立监管责任制。市海事局与各级海事执法队伍(部门)签订《水上安全监管责任书》,明确各自监管责任。

2.建立重点时段和重点水域综合执法检查机制。市海事局负责制定重点时段的综合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级海事执法、管理机构要在“五一”、“十一”、暑期以及开航、夜航等重点时段在重点水域派人现场检查、监督。

3.实行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职责或违法履行职责的由各级海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建立健全水上安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市海事局负责对全市的水上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的内容、方法由市海事局另行制定。

(三)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1.实行例会制度。市海事局每季度组织各级海事执法(管理)队伍、水上安全日常监管部门召开会议,对海事执法与管理工作进行部署;通报海事执法和管理工作有关信息;对有关事项进行督察、督办。

2.建立健全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工作机制。各级海事执法(管理)队伍每月向市海事局报送水上交通安全执法计划及相关报表和执法检查信息及移交反馈的有关案件的情况,做到各级海事管理与执法部门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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