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文号:京运管货发〔2007〕243号
颁布日期:2007-07-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

现将《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运输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中的行业监管检查指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北京市道路货运行业监管工作情况报表》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九日

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管理,规范运输经营行为,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证道路货物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运输管理部门对本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货运企业”)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区县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辖区货运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制订本辖区监管检查方案。

第四条按照日常监管与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货运企业的日常监管情况要记入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及有关信息管理系统,为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提供信息依据。货运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监管检查

第五条货运企业监管内容包括:经营条件、运输安全服务质量、社会责任、企业管理等。

具体项目及内容参见《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监管检查表》(见附件一)。

第六条货运企业应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定期开展自查,按照有关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

第七条各级运输管理部门采取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社会投诉核查等形式,对货运企业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一)随机抽查: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应于月初制订当月检查计划,按计划对辖区内货运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监管检查表》中的全部内容。

(二)重点检查: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对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的货运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检查重点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专业运输企业、发生社会投诉和责任事故、违法经营情况的企业。

(三)专项检查:区县运输管理部门按照阶段性专项工作要求,针对货运企业特定内容、特定事项进行的实地检查。

(四)社会投诉核查:市运输局和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收集和受理社会对货运企业的投诉、举报信息,并进行入户核查。

(五)实地检查户率:每个年度内,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应对辖区货运企业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实地检查户数占辖区总户数的百分比。区县运输管理部门检查企业总数应达到以下比例: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达到100%,并且每个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每两个月至少检查1次;专业运输企业不低于10%(专业运输企业划定标准按照抽样调查分类标准执行);其他货运企业不低于2%。

区县运输管理部门每月按一定比例对专业运输企业进行检查。月检查户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L1=(G1×10%)/12

其中:L1表示月检查专业运输企业户数(四舍五入取整数。若取整后为零,则检查1户);G1表示辖区内专业运输企业户数。

区县运输管理部门每月按一定比例对其他货运企业进行检查。月检查户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L2=(G2×2%)/12

其中:L2表示月检查其他货运企业户数(四舍五入取整数。若取整后为零,则检查1户);G2表示辖区内其他货运企业户数。

第八条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对本年度经检查符合要求和上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的货运企业,一般不再作为本年度检查对象;对本年度经检查不符合要求和上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B级的货运企业,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九条日常监管结果信息要及时记入有关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

本年度中货运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已按有关规定采取了行政处置措施,也应作为本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减分的依据。

第十条市运输局负责与市交通执法、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归集有关执法信息,定期转发给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的有关执法信息,由各郊区县交通局稽查科室提供。

区县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将企业违法处置信息记入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及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开展行业日常监管工作须严格按照有关监管程序执行,做到程序合法、文书规范、纪律严明。

第十二条区县运输管理部门要实行行业监管工作月报制度,定期报送行业监管工作情况报表(见附件二)和行业监管情况分析报告。

第三章监督处罚

第十三条各级运输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货运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需采取行政措施、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罚,处罚程序及相关文书按照有关行业监管程序规定执行;需给予奖励的,记入质量信誉档案,为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提供加分依据。

第十四条城近郊区管理处发现货运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需移送市交通执法总队对其作出处罚的,按照有关行业监管程序规定进行移送。

第十五条各区县运输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情况将作为单位执法责任制考评的内容。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个体道路货运业户的日常监管办法,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道路货运站(场)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

《北京市道路货运行业监管工作情况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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