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GPS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文号:京运管货发〔2007〕401号
颁布日期:2007-11-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GPS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GPS运营商:

现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GPS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车辆入网备案证明;

2.车辆GPS过户备案证明。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GPS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利用科技手段预防危险货物专用车辆事故的发生,避免和降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卫星定位应用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上安装车载定位监控系统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的GPS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单位应安装符合《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AQ3004-2005)、《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AQ3003-2005)、《车载终端与通信中心间数据接口协议和数据交换技术规范》(AQ3007-2007)、《通信中心与运营控制中心、客户端监控中心间数据接口和数据交换技术规范》(AQ3008-2007)、《危险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设备安装规范》(AQ3006-2007)标准要求的GPS车载终端和系统(以下简称“GPS标准系统”),并负责将已安装的GPS车载终端和系统接入市运输管理部门建立的政府监控管理平台。

第四条单位应按照本规定要求,制订本单位的GPS系统使用管理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单位要负责保管、爱护GPS设备,在日常运营、维修、清洁车辆时,保证GPS系统设备和配件的完好无损;

(二)按照合同规定,未经运营商同意,不得私自挪动、拆卸GPS系统设备及配件;

(三)对故意损坏GPS系统设备及配件,致使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单位应严格查处相关责任人,并通知运营商及时维修恢复使用;

(四)单位办理新增车辆和年审手续,应提交运营商出具的车辆GPS系统处于有效期内的《车辆入网备案证明》(附件一);单位办理车辆过户,应提前办理GPS系统过户手续,提交运营商出具的《车辆GPS过户备案证明》(附件二)。

第五条运营商的监控系统应符合《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AQ3003-2005)、《车载终端与通信中心间数据接口协议和数据交换技术规范》(AQ3007-2007)、《通信中心与运营控制中心、客户端监控中心间数据接口和数据交换技术规范》(AQ3008-2007)、《危险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设备安装规范》(AQ3006-2007)等标准,并负责将系统中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GPS监控数据接入市运输管理部门建立的政府监控管理平台,配合单位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时检查专用车辆的GPS监控情况。

第六条运营商要做好系统的运营和维护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单位与运营商签订的入网协议,履行服务合同;

(二)按照市运输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本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监控情况和发生碰撞、遗撒、泄漏、燃烧、爆炸等运输、交通事故的即时相关信息;

(三)按时向系统使用单位提供《车辆入网备案证明》和《车辆GPS过户备案证明》;

(四)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情况,应及时通知系统使用单位和市运输管理部门。

第七条市运输管理部门和各区县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GPS系统的使用管理,并对接入市运输管理部门监控平台的单位非公用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条各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单位的GPS系统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汇总分析车辆的监控数据,依法查处车辆的违规行为。

第九条市运输管理部门和各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对未提供符合GPS标准系统和有效期内的《车辆入网备案证明》车辆,应依法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暂不办理车辆新增和年审手续等行政措施。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按照不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及设备条件的规定,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撤销车辆的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范围。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车辆入网备案证明和车辆GPS过户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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