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 文号:京运管货发〔2008〕90号 |
|---|---|
| 颁布日期:2008-03-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评价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地方标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要求》,市运输局编制了《北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要求如下:
一、凡在本市取得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企业(单位),均应进行安全评价。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企业(单位),应对其运输车辆、经营场地、自备停车场、设备设施等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运输其它危险货物的企业(单位),应对其运输车辆、经营场地、自备停车场、设备设施等,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停业超过三个月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发生重大(含)以上危险货物运输责任事故的企业(单位),应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二、各区县运输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的安全评价情况进行检查,要求企业按时进行安全评价。对安全评价结论为“未能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单位),要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吊销其危险货物运输的许可。
三、安全评价应由取得国家、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评价机构来完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评价应由取得具有“危险货物生产、经销(一类4项、5项)”和“道路运输(二类10项)”评价业务范围的评价机构负责完成,评价机构应按照本导则的要求开展评价工作。
安全评价机构应在完成评价后的10日内,将评价报告报市运输局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所在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各一份。
附件:北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附件下载
北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评价导则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