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汽车租赁行业监管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汽车租赁行业监管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 文号:京运管赁发〔2007〕2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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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7-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汽车租赁行业监管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郊区县交通局,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机关各处室,各汽车租赁企业:
为了加强汽车租赁行业管理,市运输管理局制定了《汽车租赁行业监管考评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北京市地方标准《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的颁布施行一并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予以反馈。
附件: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考评标准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
汽车租赁行业监管考评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汽车租赁行业管理,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运输行业监管程序暂行规定》(京运管法发[2007]76号),结合贯彻实施《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地方标准)(DB11/T475—2007),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考评,是指运输管理部门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引导和鼓励依法规范经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条市运输管理局是汽车租赁行业监管考评的组织实施主体;各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对辖区汽车租赁经营者履行具体监管考评职责。
第四条汽车租赁行业监管考评,包括经营主体、经营场所、租赁车辆、租赁服务、信息管理等基本内容。具体项目和标准按《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考评标准》(附后)执行。
第五条监管考评采取单元记分制。以汽车租赁业户为基本单元,每个单元起始分值为200分,依据考核评分项目累计扣分至0分止。
上述分值内,120分以上、160分以上、180分以上分别是合格分值、良好分值和优秀分值,不足120分为不合格分值。
第六条监管考评以自然年度为周期。当年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视为一个周期。当年累计分值于年末结清、归档,下一年度从起始分值重新计算。
第七条监管考评按以下方式和步骤实施:
(一)实地检查。由区、县运输管理部门按照《北京市运输行业监管程序暂行规定》和《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考评标准》,对辖区汽车租赁经营者实施逐户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可以采取实地勘验与资料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可以结合假日旅游黄金周运输行业服务、安全工作部署,分片、逐次进行。对开业备案的经营业户,应当在开业备案后30日内进行首次实地检查。
(二)考评记分。在对汽车租赁经营者进行实地勘验和资料核查的基础上,依据《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考评标准》,将各个项目的检查信息、相应分值和整改意见一并记入监管考评档案,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社会监督。市和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及时提供汽车租赁行业经营服务社会监督平台,随时收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表扬信息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信息。相关信息经核实后,连同相应分值一并计入监管考评档案。
(四)年度考评。每年度末,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对辖区各汽车租赁业户年内历次考评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形成年度综合考评结果,报送市运输管理局。
第八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年度综合考评结果达到合格以上等次的,为当年贯彻落实《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达标单位;达到优秀等次的,为当年达标优秀单位。
市运输管理局每年向行业和社会公示年度考评和达标情况。
第九条监管考评工作以督促引导汽车租赁经营者依法经营、规范服务、自觉整改为宗旨,坚持长效监管、量化考评、边查边改和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条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向社会公示其名单。
(一)经营备案信息失实或有隐瞒情形的;
(二)应签未签或不按规范要求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的;
(三)应签未签《车辆租用告知书》的;
(四)不履行汽车租赁合同,拒绝向承租人提供车辆救援或替换车辆服务的;
(五)不按经营服务规范要求进行车辆整备的;
(六)有其他违反经营服务规范情形的。
第十一条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运输管理部门应立即制止其危害行为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制止和整改无效或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不按经营服务规范要求进行租赁车辆技术维护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二)因服务质量问题受到承租人投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三)以经营汽车租赁为名,变相从事未经行政许可的其他营运活动,干扰运输市场秩序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运输管理人员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公正地履行监管考评职责,尊重和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玩忽职守和徇私枉法者,严肃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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