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程序性规定(试行)》和《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程序性规定(试行)》和《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 文号:京运管赁发〔2007〕379号 |
|---|---|
| 颁布日期:2007-10-15 | 失效日期:2009-04-01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程序性规定(试行)》和《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机关各处室,各汽车租赁企业: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特制定《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程序性规定(试行)》和《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
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程序性规定(试行)
事项一
【项目名称】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开业备案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项目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办理机构】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全程办事代理室
【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一、申办
【申办条件】
1、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2、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汽车租赁”项目;
3、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
4、符合汽车租赁行业经营服务和安全管理标准,经营服务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齐全。
【申办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申办方式】现场办理
【申办材料】
1、《汽车租赁经营开业备案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4、经营和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用他人房屋作为经营和办公场所的需提供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5、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总经理)、申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6、租赁服务、车辆技术与安全、财务、统计等各项管理制度规章文本;
7、公司章程;
8、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证书;
9、其他必要的辅助资料。
【提示强调】
申办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受理条件】符合申办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及职责】
承办人:市运输管理局全程办受理人员
职责:
1、对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受理,向申办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办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不予受理的,向申办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3个工作日)
三、审核
【审核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审核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承办人】市运输管理局全程办审核人员
【审核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市运输管理局全程办受理人员
【告知时限】2个工作日
【出具文书】审签后的《汽车租赁经营开业备案表》、《代理事项告知书》和《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正、副本)各一份。
五、与其他备案程序和行业监管工作的关系
(一)经营者在购置车辆后应到辖区运输管理部门,按照《新增汽车租赁车辆备案》的程序申报备案;
(二)经营者开设经营门店或分公司后,需到辖区运输管理部门,按照《新增汽车租赁经营门店备案》的程序申报备案;
(三)在经营者办理开业备案后30日内,辖区运输管理部门按照申报人提供的备案信息和《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的有关要求,对备案事项进行核查。
事项二
【项目名称】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停、歇业备案
【法定实施主体】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
【项目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办理机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机构
【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即时
一、申办
【申办条件】
1、已取得《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2、在工商、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停业、歇业已办理手续。
【申办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申办方式】现场办理
【申办材料】
1、《停、歇、复业申请表》一式二份;
2、《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正、副本。
【提示强调】
1、申办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汽车租赁经营业户暂停或终止经营活动,应当在办理相应的工商、税务手续后10日内申报停业、歇业备案,同时交回《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正、副本。
二、受理
【受理条件】
符合申办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及职责】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受理人员
职责:
1、对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2、对申办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应当当场向申办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不予受理的,向申办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受理时限】即时
二、审核
【审核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审核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承办人】
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审核人员
【审核时限】即时
三、告知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受理人员
【告知时限】即时
【出具文书】
《代理事项告知书》、审签后的《停、歇、复业申请表》各一份
四、与其他行政备案程序的关系
需要复业的经营者,应当到区县运输管理部门申报复业备案。
事项三
【项目名称】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复业备案
【法定实施主体】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
【项目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办理机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机构
【收费依据】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一、申办
【申办条件】
1、已办理工商、税务复业手续;
2、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汽车租赁”项目;
3、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
4、符合汽车租赁行业经营服务和安全管理标准,经营服务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齐全。
【申办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申办方式】现场办理
【申办材料】
1、《停、歇、复业申请表》一式二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用他人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的需提供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5、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总经理)、申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6、租赁服务、车辆技术与安全、财务、统计等各项管理制度规章文本。
【提示强调】
1、申办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汽车租赁经营业户恢复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复业手续后10日内,申办复业备案。
二、受理
【受理条件】符合申办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及职责】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受理人员
职责:
1、对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受理,并向申办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2、对申办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应当当场向申办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办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不予受理的,向申办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3个工作日)
二、审核
【审核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审核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审核人员
【审核时限】2个工作日
三、告知
【承办人】
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受理人员
【告知时限】2个工作日
【出具文书】
《代理事项告知书》、审签后的《停、歇、复业申请表》各一份、原交回的《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原备案证所载信息发生变更的,重新制发新证。
四、与其他备案程序和监管程序的关系
(一)经营者复业时与停业时比较,发生新增或减少车辆的,应到辖区运输管理部门,按照《新增汽车租赁车辆备案》或《减少汽车租赁车辆备案》的程序申报备案;
(二)经营者复业时与停业时比较,发生增设或撤并经营门店的,需到辖区运输管理部门,按照《新增汽车租赁经营门店备案》或《汽车租赁经营门店歇业备案》程序申报备案;
(三)受理备案后30日内,辖区运输管理部门按照申报的备案信息和《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的有关要求,对备案事项进行核查。
事项四
【项目名称】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变更工商登记事项备案
【法定实施主体】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
【项目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办理机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机构
【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一、申办
【申办条件】
1、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化;
2、已取得《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3、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办理变更手续;
4、地址变更的应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
【申办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申办方式】现场办理
【申办材料】
1、《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正、副本;
2、《经营者工商登记事项变更表》并已加盖公章;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证明及复印件(地址变更的需提交)。
【提示强调】
1、申办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备案证所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交回原备案证(正、副本)并换发新备案证。
3、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于当期季度末前10日内申报变更备案。
二、受理
【受理条件】符合申办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及职责】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受理人员
职责:
1、对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受理,向申办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2、对申办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应当当场向申办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办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不予受理的,向申办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1个工作日)
二、审核
【审核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审核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审核人员
【审核时限】1个工作日
三、告知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受理人员
【告知时限】1个工作日
【出具文书】审签后的《经营者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表》、《代理事项告知书》各一份;备案证所载信息变更的,应制发新的《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四、与其他备案程序和行业监管工作的关系
1、经营者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涉及经营门店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经营者需按照《汽车租赁经营门店变更工商登记事项备案》程序办理申报备案。
2、辖区运输管理部门要结合行业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对变更备案事项进行核查。
事项五
【项目名称】新增汽车租赁经营门店备案
【法定实施主体】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
【项目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办理机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机构
【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一、申办
【申办条件】
1、已备案的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2、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汽车租赁”项目;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备接待服务、业务办理、车辆交接等功能。
【申办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申办方式】现场办理
【申办材料】
1、《汽车租赁经营门店变更备案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
2、经营门店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证明及复印件;
4、经营门店负责人、申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提示强调】
申办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受理条件】符合申办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及职责】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受理岗位工作人员。
职责:
1、对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受理,向申办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2、对申办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办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不予受理的,向申办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1个工作日)
三、审核
【审核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审核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审核人员
【审核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受理人员
【告知时限】1个工作日
【出具文书】审签后的《汽车租赁经营门店变更备案表》《代理事项告知书》和《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正、副本)、各一份
五、与其他备案程序和监管程序的关系
(一)经营门店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需到辖区运输管理部门,按照《汽车租赁经营门店变更工商登记事项备案》程序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经营门店歇业的,经营者需到辖区运输管理部门,按照《汽车租赁经营门店歇业备案》的程序申报备案。
事项六
【项目名称】汽车租赁经营门店歇业备案
【法定实施主体】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
【项目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办理机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机构
【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即时
一、申办
【申办条件】
1、已取得《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2、经营门店已经歇业;
3、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办理歇业手续。
【申办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申办方式】现场办理
【申办材料】
1、《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正、副本);
2、《汽车租赁经营门店变更备案表》并已加盖公章;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
4、经营门店歇业说明。
【提示强调】
1、申办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汽车租赁经营门店终止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工商、税务手续后10日内申报歇业备案,同时交回《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正、副本。
二、受理
【受理条件】符合申办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及职责】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受理人员。
职责:
1、对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受理,向申办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2、对申办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应当当场向申办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办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不予受理的,向申办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受理时限】即时
二、审核
【审核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审核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审核人员
【审核时限】即时
三、告知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受理人员
【告知时限】即时
【出具文书】
《代理事项告知书》、审签后的《汽车租赁经营门店变更备案表》一份
四、与其他备案程序和行业监管工作的关系
辖区运输管理部门要结合行业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对变更备案事项进行核查。
事项七
【项目名称】汽车租赁经营门店变更工商登记事项备案
【法定实施主体】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
【项目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办理机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机构
【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一、申办
【申办条件】
1、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化;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办理变更手续;
3、已取得《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4、地址变更的应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
【申办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申办方式】现场办理
【申办材料】
1、《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正、副证);
2、《汽车租赁经营门店变更备案表》并已加盖公章;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新的经营和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证明及复印件。
【提示强调】
1、申办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原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经营者应当于当期季度末前10日内申报变更备案。
二、受理
【受理条件】符合申办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及职责】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受理人员
职责:
1、对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受理,向申办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2、对申办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应当当场向申办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办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不予受理的,向申办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1个工作日)
二、审核
【审核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审核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审核人员
【审核时限】1个工作日
三、告知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受理人员
【告知时限】1个工作日
【出具文书】
审签后的《汽车租赁经营门店变更备案表》、《代理事项告知书》;备案证所载信息变更的,应制发新的《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四、与其他备案程序和行业监管工作的关系
辖区运输管理部门要结合行业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对变更备案事项进行核查。
事项八
【项目名称】新增汽车租赁车辆备案
【法定实施主体】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
【项目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办理机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机构
【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一、申办
【申办条件】
1、已取得《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2、已办理车辆登记,且拥有车辆所有权;
3、国家规定办理车辆保险;
4、车辆符合《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
【申办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申办方式】现场办理
【申办材料】
1、《汽车组赁经营备案证》副本;
2、《汽车租赁车辆变更备案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
3、车辆登记证明及复印件;
4、车辆保险单及复印件;
5、其他必要的辅助资料。
【提示强调】
1、申办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经营者购置租赁车辆后,应当于当期季度末前10日内申报备案。
二、受理
【受理条件】符合申办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及职责】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受理人员。
职责:
1、对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受理,向申办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2、对申办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应当当场向申办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办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不予受理的,向申办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2个工作日)
二、审核
【审核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审核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审核人员
【审核时限】2个工作日
三、告知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受理人员
【告知时限】1个工作日
【出具文书】
《代理事项告知书》、审签后的《汽车租赁车辆变更备案表》各一份
四、与其他备案程序和行业监管工作的关系
1、经营者减少租赁车辆的,需到辖区运输管理部门,按照《减少汽车租赁车辆备案》的程序申报备案。
2、辖区运输管理部门要结合行业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对租赁车辆变更情况进行核查。
事项九
【项目名称】减少汽车租赁车辆备案
【法定实施主体】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
【项目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办理机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机构
【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一、申请
【申办条件】
1、已取得《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2、已办理车辆备案;
3、租赁车辆卖出或报废。
【申办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申办方式】现场办理
【申办材料】
1、《汽车租赁车辆变更备案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
2、车辆的过户交易发票或车辆报废证明复印件。
【提示强调】
申办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受理条件】
符合申办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及职责】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受理人员
职责:
1、对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受理,向申办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2、对申办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应当当场向申办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办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不予受理的,向申办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2个工作日)
二、审核
【审核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审核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审核人员
【审核时限】2个工作日
三、告知
【承办人】
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受理人员
【告知时限】1个工作日
【出具文书】
《代理事项告知书》、审签后的《汽车租赁车辆变更备案表》
四、与其他备案程序和行业监管工作的关系
1、经营者增加租赁车辆的,需到辖区运输管理部门,按照《汽车租赁车辆退出运营备案》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辖区运输管理部门要结合行业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对租赁车辆变更情况进行核查。
事项十
【项目名称】补办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法定实施主体】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
【项目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办理机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机构
【收费依据】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一、申办
【申办条件】
1、已取得《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2、备案证丢失或毁损。
【申办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申办方式】现场办理
【申办材料】
1、《补办证件登记表》一式二份;
2、丢失证件说明或破损的证件。
【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受理条件】符合申办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及职责】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受理人员
职责:
1、对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受理,并向申办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2、对申办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应当当场向申办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办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不予受理的,向申办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1个工作日)
二、审核
【审核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审核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审核人员
【审核时限】1个工作日
三、告知
【承办人】
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受理人员
【告知时限】1个工作日
【出具文书】
《代理事项告知书》、审签后的《补办证件登记表》和《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各一份。
《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使用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使用和管理《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按照《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京运管赁发〔2007〕30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备案证是本市汽车租赁经营者经营备案的有效凭证。凡已办理备案的汽车租赁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备案证。
第三条备案证由北京市运输管理局统一印制、核发,加盖“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备案专用章”。
第四条备案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记载备案编号、业户名称、地址、经济类型、经营范围、证件有效期、核发机关等基本信息,悬挂于经营场所;副本除记载基本信息外,同时供行业主管部门记录变更和检查考核信息使用,平时由持证企业妥善保管。
第五条备案证有效期为三年。持证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之前30日内到发证机关换发。
第六条备案证正副本丢失、损坏、污损的,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办手续;需要变更相关内容的,按变更备案程序到所在辖区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备案证自行失效。
第八条严禁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第九条本规定由北京市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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