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旅游客运企业经营 “一日游”客运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旅游客运企业经营 “一日游”客运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 文号:京运管旅发〔2007〕1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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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4-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旅游客运企业经营“一日游”客运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旅游客运企业:
为规范“一日游”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维护旅游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安全,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第10号)等的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一日游”市场的特点,现对本市旅游客运企业经营“一日游”包车客运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旅游客运企业从事“一日游”包车客运活动是指运送旅游观光的旅游者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旅行社安排使用,为旅行社组织的散客旅游团队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其线路至少一端在旅游景区(点),行程于当日结束,并按行驶里程或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客运方式。
二、旅游客运企业经营“一日游”包车客运,应遵守国家、本市有关法规、标准和管理规范,提供的营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客车类型等级应达到中级以上;驾驶人员应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随车携带车辆道路运输证、旅游包车证,车内张贴运营价目表,公示本企业投诉电话和执法部门监督电话。
三、旅游客运企业受理“一日游”包车客运业务,应遵守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旅游客运经营安全服务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京运管旅字[2006]458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如下程序办理相关事项:
(一)对预订包车的旅行社的用车时间、上车地点、“一日游”行程安排及行驶路线、所需车型、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进行登记。
(二)通过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查询确认预订包车的旅行社的合法资质后,与其签订包车合同或协议,明确承运与承租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或协议中除约定(一)中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记录旅行社的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号和工商营业执照号、本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和工商执照号。
2.营运车辆的车牌号、道路运输证号及驾驶员姓名。
3.“一日游”行程安排的游览景区的准确名称及游览时间、出发地点及时间、返回地点及时间。明确发车及车辆停靠地点应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
4.明确服务标准,包括使用车内服务设施、设备,如收放音机、视频播放机、麦克风、冷暖空调等。
5.租价、费用支付方式及时间。
6.明确乘车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违禁品及危及运营安全的物品上车,以及承运、承租双方违反交通、安全、运输等法律、法规所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的责任。
7.违约责任及其他应明确的事项。
(三)旅游客运企业须要求驾驶员在执行“一日游”客运业务时,随车携带企业与旅行社签订的包车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并与导游人员持有的该旅行社“一日游”行程单、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北京市“一日游”合同》中确定的发车地点、景点、行驶路线等内容进行核对,如有差异须立即向本企业报告,经核准无误后方可运营。
(四)旅游客运企业应加强“一日游”运营安全服务的监控,与驾驶员保持通讯畅通,必要时应及时提供路况、气象等信息,掌握运营期间的安全、服务等动态情况。
四、各旅游客运企业及驾驶员在承接、执行“一日游”客运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旅游客运经营安全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不得前往与行程安排以外的自费项目,包括指定购物点、医疗咨询机构等;不得在市区景点周边等道路上违法停车上下旅客;不得为非法“一日游”组织者提供客运服务。
各旅游客运企业应在“一日游”包车客运经营活动中认真执行上述要求,规范经营,并积极开展“创和谐环境,规范‘一日游’客运秩序专项行动”的活动,为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召开,共同维护北京旅游客运市场良好秩序,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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