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办理许可及变更手续的通知
关于规范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办理许可及变更手续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 文号:京运管旅字〔2006〕134号 |
|---|---|
| 颁布日期:2006-04-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规范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办理许可及变更手续的通知
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旅游、省际和境内道路客运经营者:
为保证本市道路旅客运输运力适应市场需求,规范营运车辆办理许可及变更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规范办理新增、更新营运车辆手续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客运经营者在取得新增运力许可后,应当按照《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车辆数量、标准要求,在180天内完成车辆购置并办理营运手续。
二、旅游客运企业更新营运车辆的,其被更新车辆在车辆牌证注销、转籍或退出营运等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需在180天内完成车辆购置并办理营运手续。期限计算以公安交管部门开具的车辆牌证注销、转籍证明或市运输管理局开具的《退出营运证明》签注日期为准。
在册营运车辆现处于卖出、报废或退出营运状态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80天完成车辆购置并办理营运手续。
三、客运经营者在取得新增运力许可或车辆更新相关手续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市运输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对相应车辆的经营许可。对收回车辆许可后其营运车辆数量达不到相应经营条件的,市运输管理部门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因故确需延长购置期限的,须提前30天向市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车辆购置并办理营运手续。
四、客运经营者须严格遵守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禁止在车辆新增、更新过程中或通过其他形式违规挂靠经营。各运输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发现此类行为,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其经营许可证件,并予以公示或通报。
二〇〇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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