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省际客运企业经营安全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文号:京运管省客发〔2007〕307号
颁布日期:2007-08-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省际客运企业经营安全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省际客运企业、客运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省际客运行业实际,特制定《北京市省际客运企业经营安全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的问题,望及时反馈。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省际客运企业经营安全服务基本规范(试行)

1.总则

1.1为加强省际客运企业运营安全、服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和运营服务经营活动,预防安全事故,提高服务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省际客运行业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经本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许可从事省际班车客运的企业和外省市在京从事省际班车客运的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以及司乘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

1.3本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据本规范对省际客运企业、司乘人员的安全生产和运营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2.安全规范

2.1客运企业

2.1.1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管理和法律责任。

2.1.2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配备标准为:每百台车2-3人,总数不得少于2人;设立分支机构的母体企业按分支机构专职安全员总数的5%-10%配备,且总数不得少于2人。

2.1.3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2.1.4客运企业及所属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和发生重大以上行车事故时应及时召开紧急会议。例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实行签到制度。

2.1.5客运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管理、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法规、安全驾驶操作规程、车辆维修技术、急救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每月不少于一次。春运、黄金周和重大活动期间应提前对所有司乘人员进行培训教育一次。培训教育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情况应登记归档。

2.1.6客运企业依法履行运输安全、交通安全、事故防范等责任制,接受本市运输管理、公安交通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考核。

2.1.7客运企业要与客运站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义务和责任,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客运站履行的车辆安全例检、出站检查等安全规定。

2.1.8客运企业应当按照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驾驶员资质条件聘用驾驶人员,不得使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运营车辆驾驶工作。聘用在本市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应当按程序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聘用在外省市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应当到企业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2.1.9客运企业对录用后的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三年内不得安排驾驶营运车辆;驾驶员交通违法积分满12分的,应当立即调离营运驾驶员岗位,并按程序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1.10客运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投保率达到100%。

2.1.11客运企业要加强营运车辆使用行驶记录仪的管理,及时分析采集的有关数据,并按要求对数据进行保存。

2.1.12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单车运营安全管理和行车日志台帐等基础性管理资料。车辆技术档案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2.1.13客运企业要针对车辆运营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和治安案件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客运企业要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安全、管理和司乘人员,必须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措施和处置方法,确保紧急情况发生时能够快速反应、妥善处置。要建立和完善安全救援网络,并适时更新。

2.1.14客运企业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工作的检查、宣传、教育、培训、竞赛、事故预防以及配备安全装备等。

2.1.15发生重大以上运输安全事故、重大社会治安等突发情况时,客运企业要在10分钟内电话报告辖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事故详细报告要于事故发生后1.5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并随时续报事故发展情况。续报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具体时间、详细地点、发生过程、现场情况、亡人数、伤人数(重伤人数、轻伤人数、轻微伤人数)、伤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救治安置情况、处置措施、事故责任认定等情况。不得漏报、瞒报、迟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2.1.16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客运企业应当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1.17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安全制度及重大疫情应急预案。当重大疫情发生后,应根据全国或北京市公共卫生防疫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一指令及时启动预案,应当按要求组织司乘人员进行卫生防疫工作程序和处置流程的培训。

2.1.18疫情防控期间,遇有旅客患有规定中的传染疾病时,立即向本公司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对营运车辆和自身采取消毒、隔离等有效防患措施。

2.2客运车辆

2.2.1客运车辆必须按规定参加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年度审验。

2.2.2客运车辆在营运期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2.2.2.1技术性能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标准。

2.2.2.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标准。

2.2.2.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2.2.2.4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2.2.3禁止擅自对已取得《道路运输证》客运车辆的结构、部件进行改装。

2.2.4客运车辆必须按规定时间或里程进行技术等级评定和二级维护。春运、黄金周和重大活动期间,营运车辆应提前经过一次重点安全检查。

2.2.5客运车辆应保持技术状况良好,制动、转向、灯光、悬挂、轮胎等关键总成部件,应当始终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

2.2.6车内安全、消防设施设备,防滑设备,警示标志应当配备齐全,且功能完好有效;车辆安全门(窗)及人行过道必须保证开启顺畅、通行无阻;行李仓封闭牢固。

2.2.7客运车辆自备设施的设置和使用,不得危及旅客安全,不得妨碍紧急避险和安全设施的启用。

2.2.8客运车辆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行驶记录仪。

2.2.9客运车辆行李舱容积不能满足需求时,可在客车车厢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进行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禁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2.2.10严禁客运车辆夜间(晚22时至早6时)在三级(含)以下山区道路运行。

2.3司乘人员

2.3.1司乘人员要规范运营,严禁私自组客、站外揽客、超员载客,途中不得无故甩客、擅自更换车辆或将旅客转由他人运送。

2.3.2司乘人员须严格把好安全检验关,严禁各类易燃、易爆、剧毒等违禁品和危及运营安全的超限物品上车。

2.3.3驾驶员应在车辆起步前,确认车门、安全门完全关闭,旅客全部就座;行车中,乘务员应随时进行安全巡视,对旅客随身行李安置稳妥,车内严禁吸烟,提示旅客禁止将身体部位探出车外。

2.3.4驾驶员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卡和各种运营证件(主要包括:《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班车客运标志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外埠车辆还应携带《跨省市公路运输客运证》),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违章行为。按照所驾车型的技术要求,及时进行出车前、行驶中和到站后的检查维护。

2.3.5营运里程在400公里以上的运营班线,每车应当配备2名驾驶员;单人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2.3.6超车、会车过程中,要做到:前车不让不强行超车,后车超车要让车,路宽会车先让车,路窄会车先停车,遇到障碍不抢车,判断不准不开冒险车。

2.3.7运营车辆遇雨、雪、雾、沙尘等恶劣天气,或通过冰冻、泥泞、涉水、塌陷等危险路段,必须事先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慢速通行,必要时须停车探明情况,不得冒然强行通过。道路通行条件影响行驶时,应将道路情况及时报告客运站和客运企业,并随时保持通讯联络。

2.3.8驾驶员在营运途中,遇到车辆故障或身体不适等有碍安全的情况,应就近停车采取措施,不得勉强行驶。

2.3.9驾驶过程中需更换驾驶员时必须进入停车港湾或服务区,严禁在车辆行驶中或其他影响安全运行的情况下更换。

2.3.10运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遇有突发事件,司乘人员须及时报警,抢救伤员,采取妥善措施保护现场和旅客生命财产,任何情况下不得擅离职守。

2.3.11司乘人员应当服从客运站的安全管理,配合客运站做好车辆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驻班车辆驾驶员不得远离停车站点,并主动将联系方式告知客运站管理人员,以便于紧急情况下移动车辆。

2.3.12驾驶员应当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治安防范、消防等有关常识和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措施。

2.3.13营运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司乘人员在自身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3.服务规范

3.1客运企业

3.1.1客运企业应当根据本规范并结合实际制定运营服务、社会监督、车辆调度救援、卫生防疫、劳动保障、培训教育等规章制度及相关指标,建立健全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台帐。

3.1.2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司乘人员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法规、服务等岗位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3.1.3客运企业要建立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条件、交通责任事故、经营违章、社会投诉、规费缴纳、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企业稳定、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和完成指令性任务等,并按要求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送。

3.1.4客运企业在受理投诉时,应当态度诚恳,详实记录时间、地点、车牌号、内容等信息,及时向当事人员核实情况,妥善处理,并将结果回复投诉人,回复率达到100%。

3.1.5客运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如实报送营运报表及信息。

3.1.6由于企业原因,造成客运车辆不能正常到站报班运营的,客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停运手续。

3.2客运车辆

3.2.1客运车辆应达到以下卫生条件:

3.2.1.1客车外部清洁、无漆皮脱落、营运标识按照规定位置喷涂、风挡和车窗玻璃无破碎和裂隙。

3.2.1.2卧铺应当配置卧具被套、床单,座椅应当配置外套(真皮座椅除外)、头枕。被套、床单、头枕应当每班次更换,座椅外套保持干净、无污迹。

3.2.1.3车辆内饰无污迹和破损,驾驶室操作台、行李架无杂物、尘土,窗帘干净、完整无污迹。

3.2.1.4车内地面干净无废弃物、杂物,车厢内无异味,配置卫生间的车辆和卧铺车辆要采取一定的除味或密闭措施,防止污染车厢空气。

3.2.1.5客运车辆要按照卫生部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GB9673-1988)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标准要求,定期对车辆内部进行消毒。

3.2.2车辆服务设施须齐全完好、功能有效、方便使用。运营自备设施的设置和使用,不得危及旅客安全。

3.2.3车辆外部按规定部位喷涂营运单位名称和核乘人数;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里程表及必要的警示、禁止、宣传等标志标识,且字迹清晰、完整;在规定位置放置班车客运标志牌,禁止在车内外设置误导旅客的标志标识。

3.3司乘人员

3.3.1驾驶员必须服从客运站统一管理调度,按规定的班次和时间报班发车,按核准的线路挂牌运营。不得误班、脱班和擅自停班。

3.3.2司乘人员要保持个人卫生,仪容整洁,仪表端庄。按规定佩戴标志,统一着装,保持着装整洁。

3.3.3乘务员接待旅客时要举止文雅,热情服务,口齿清楚,使用文明用语,规范手势;引导旅客上车时,主动热情在车门一侧端正站立,搀扶行动不便的旅客上下车。

3.3.4乘务员应热情迎候、主动引导旅客上车;发车前须核对乘车人数,向全体旅客提示有关安全事宜和行程事项,行车中应及时准确通报前方到站或食宿安排,组织旅客安全有序地上下车,随时清点旅客人数。

3.3.5司乘人员应当为旅客提供热情、规范的全程服务,耐心准确解答旅客的提问,主动帮助旅客解决困难,不得侵害旅客权益。车内应备有必要的创伤、晕车药品和其它救急物品,保证旅客应急之需。

3.3.6司乘人员须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运价,不得向旅客强行推销商品或服务项目,不得强制旅客定点食宿和购物,不得采取其它变相涨价、降价或巧立收费项目等手段扰乱市场营运秩序。

3.3.7司乘人员随车行包的清点、装卸、检查、码放和交接,须严格遵循作业规程,履行必要手续,凡因承运方过失造成丢失、错发、损坏的,按有关规定赔付。

3.3.8司乘人员不得在客运车辆上从事违法活动。

4.附则

4.1本规范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标准执行。本规范的制定依据如有重要变更,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将对本规范作相应修订,并发布执行。

4.2客运企业可以执行高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的规范和指标。

4.3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及本规范对客运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4.4本市省际长途客运站的安全和服务管理执行《北京市道路旅客运输站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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