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省际客运行业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文号:京运管省客发〔2007〕342号
颁布日期:2008-02-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省际客运行业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省际客运企业、客运站:

为加强省际客运行业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省际客运行业实际,特制定《北京市省际客运行业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贯彻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反馈。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省际客运行业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际客运行业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按照管理职责和执法责任制要求,对本市和外省市进京经营的省际客运企业以及司乘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与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将省际客运企业的监管情况记入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对省际客运企业班线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监管检查

第四条省际客运企业监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营条件、运输安全、服务质量、社会责任、企业管理等。

监管检查内容见《北京市省际客运行业监管检查表》(附件一)。

第五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本辖区管理的省际客运企业以及司乘人员按照《北京市运输行业监管程序暂行规定》和监管检查表内容进行监管检查。采取实地检查、社会监督、信息采集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一)实地检查: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本市省际客运企业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对进入本辖区客运站经营的车辆、司乘人员的检查,由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月制定检查计划到客运站实施检查。

春运、黄金周和重大活动期间等专项检查,根据市运输局部署实施重点检查。

(二)社会监督: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收集和受理社会公众的投诉、表扬等信息,并对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由相关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记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三)信息采集: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照《北京市运输行业监管程序暂行规定》,归集交通执法、公安交通等部门以及外省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抄告的信息,由相关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记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第六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督促引导省际客运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省际客运企业经营安全服务基本规范》(试行),守法经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条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本年度经检查不符合要求和上年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B级的企业,应列为重点监管检查对象。

第八条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须互通监管检查信息,客运站所在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管检查信息要及时抄告本市企业注册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由企业注册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将违法信息记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开展日常监管检查工作须严格按照有关监管检查程序执行,做到依法行政、程序合法、文书规范、纪律严明。

第十条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管检查中应按要求填写《北京市省际客运行业监督检查表》,每月5日前汇总上月监管检查情况,并填写《省际客运行业监管检查情况报表》(附件二),报市运输局省际客运管理处。

第三章监督处罚

第十一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省际客运企业以及司乘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需采取行政措施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对其作出相应处罚,处罚程序及相关文书按照《北京市运输行业监管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各城近郊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发现省际客运企业以及司乘人员违反道路运输法规,除吊销以外需要移送交通执法部门对其作出处罚的,按照《北京市运输行业监管程序暂行规定》进行移送。

第十三条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外省市企业进京经营车辆以及驾驶员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相应处罚后,将其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结果、所属单位以及车牌号等信息填写《抄告外省市管理部门违法信息情况报表》(附件三),每月5日前报市运输局省际客运管理处,由市运输局定期抄告相关省市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机场、火车站等重点地区的日常监管检查,对有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检查情况作为单位执法责任制考评的内容。

第十六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执法责任制规定,对省际客运行业依法监管。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监督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北京市省际长途客运站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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