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省际客运车辆报停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文号:京运管省客发〔2007〕482号
颁布日期:2007-12-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省际客运车辆报停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省际客运企业、客运站:

为加强省际客运车辆运营报班管理,规范客运企业经营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良好秩序,提高服务质量,方便旅客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省际客运行业实际,特制定《省际客运车辆报停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贯彻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反馈。

附件:1.省际客运车辆遇特殊天气临时停班、误班情况统计表

2.省际客运车辆停班情况统计报表

3.无故停班客运车辆统计报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省际客运车辆报停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省际客运车辆运营报班管理,规范客运企业经营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良好秩序,提高服务质量,方便旅客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省际客运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客运站和经许可从事省际班车客运的本市企业及外省市进京经营的班车客运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客运企业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班线经营;无正当理由连续180天以上停班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四条客运企业在经营期限内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客运企业终止班线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班车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许可机关。外省市进京经营的客运企业应交回《跨省市公路运输客运证》。

第五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车辆报班、停班管理制度,加强进入本客运站运营车辆报班、停班管理。客运企业应当按照规范程序安排车辆到客运站应班,对不能到达客运站正常应班的车辆,客运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停班手续,客运站按要求做好旅客的运输组织工作。

第六条客运企业应当加强车辆的运营管理,按规定在发车30分钟前备齐相关证件进入客运站等待发车,不得无故误班、脱班、停班。无故不到客运站运营的车辆,1小时以内视为误班,1小时以上视为脱班。

第七条客运站应加强对进站车辆运营报班的管理,对进站车辆进行安全例检、卫生检查,对人员资质及运营证件进行核查。核查证件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外省市车辆还需核查《跨省市公路运输客运证》和《外埠进京证》。

客运车辆应当接受客运站的检验,合格后方可报班和出站运营。

第八条客运站不得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或非批准进入本站的车辆报班运营,属于顶班、加班车辆的需按规定办理《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后运营。

第九条客运车辆因故无法正常到站运营或停班时,客运企业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停班手续:

(一)遇特殊天气等影响车辆正常运营时,客运企业应当立即向客运站报告临时停班、误班情况,客运站填报《省际客运车辆遇特殊天气时临时停班、误班情况统计表》(附表一)报送辖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汇总后按时报市运输局省际处。

(二)车辆因故无法正常到站应班,需停班30天(含)以内的(不含本条第(一)项情形),客运企业应当提前1天报告客运站,客运站接到报告后予以备案登记,填报《省际客运车辆停班情况统计报表》(附表二),于每月5日前报送辖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三)车辆需停班30至180天(含)的,客运企业应当提前向客运站报告,由客运站对线路班次做妥善安排,客运企业携带客运站对线路班次已做妥善安排的方案及其他申办材料,提前30天向所在辖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照省际客运车辆停运事项备案程序办理。

第十条客运企业的同一车辆在年度内不得无故累计三次或连续两次停班30天(含)以内;同一车辆在年度内不得无故累计停班超过180天。

第十一条客运车辆办理停班备案后方可停止运营。客运站应当将车辆停班信息在站内售票厅、候车室等公共场所和省际客运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客运站要加强对进站运营车辆的管理,提高正班、正点率,对无故停班达3天以上的客运车辆,应当填报《无故停班客运车辆统计表》(附件三)报送辖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停班的客运车辆在恢复运营时应当保持技术状况完好,恢复运营前,客运企业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停班30天(含)以内的客运车辆恢复运营,客运企业应当提前1天报告客运站,客运站按照本办法和规范程序予以报班。

客运车辆停班达到30天仍不能恢复运营的,客运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办理。

(二)停班30至180天(含)的客运车辆恢复运营,客运企业应当提前20天向客运站所在辖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照省际客运车辆恢复运营事项备案程序办理,办理完毕后客运企业携带复班通知及相关证件到客运站报班运营。

第十四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客运站、客运企业报班、停班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需要采取行政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做出相应处罚。对无故停班的车辆,按照《北京市省际客运行业监管办法》监督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省际客运车辆遇特殊天气临时停班、误班情况统计表

省际客运车辆停班情况统计报表

无故停班客运车辆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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