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立交桥下机动车停车位和标线施划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文号:京运管停发〔2007〕389号
颁布日期:2007-10-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立交桥下机动车停车位和标线施划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城近郊区管理处,相关停车场经营企业:

为加强本市立交桥下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确定立交桥下机动车公共停车位和标线施划标准,充分发挥桥下空间作用和社会效益,为规范桥下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安全运营环境和监督管理提供依据。依据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和规定,制定了《关于立交桥下机动车公共停车位和标线施划暂行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立交桥下机动车停车位和标线施划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立交桥下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合理确定和掌握立交桥下机动车公共停车位和标线施划标准,充分发挥立交桥下空间作用和社会效益,有效改善机动车公共停车秩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利用本市城市立交桥下空间进行机动车公共停车位和标线的施划,本市道路立交桥、轨道交通高架桥下机动车公共停车位和标线的施划,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立交桥下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地面、围栏、标志标线、消防设施器材、照明通讯设备和安全监控设施的设置,应参照《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道路交通标志和表线》(GB5768-1999)、《北京市桥下空间及场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市运管停字[2005]172号、《关于加强城市立交桥下空间使用管理的通知》京路城养发[2006]771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及规定执行。

第四条立交桥下机动车公共停车位和车行通道的施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立交桥下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施划停车位标线,施划停车位的区域,桥底面与地面的净距不应低于2.20米。

桥下停车位应按规定施划。小型车垂直停放车辆的停车位长为6米、宽3米,停车位间距为0.3米;小型车平行式停放车辆的长6.5米、宽2.5米,停车位间距0.6米;停车位与桥柱的间距为1.5米。

二、立交桥下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根据停车场规模施划单行通道或双行通道,通道宽度为5—7米。

三、统一施划的桥下停车位标线、指示标线应为白色,应具有清晰、醒目的特点,使用不同颜色地砖或石材铺装时,停车位大小应按规定施划。

第五条凡桥下空间禁停区域,应采用黄色网格线标出。

第六条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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